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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专栏简介

公司诉讼案例

  • 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时如何维权
    日期:2013-04-24 点击:157次

    实际出资人未登记为股东时如何维权均可以得到司法机关的支持。但是,如果没有书面发起协议,其他股东也不予以证明,鉴于股东名册没有记载,就要看出资证明书是否有说明了,如果能证明丙、丁已履行出资义务,可以证明二者为发起股东,如果不能得到证明,只能视为丙和丁将款项借给他人设立公司。

  • 公司分立以及股权转让问题——案例解析
    日期:2013-01-11 点击:292次

    公司分立以及股权转让问题——案例解析原A公司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仍由A公司承继;原B公司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E公司承继;原C公司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F公司承继;二期工程的开发、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及与资产相关的债权债务由G公司承继;

  •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探讨
    日期:2012-07-18 点击:427次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探讨 对于瑕疵设立的公司的法人格如何看待,国外立法分为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种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结论性证书原则”,一种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格否认原则”。“结论性证书原则”就是公司一旦获得了注册登记机关颁发的设立证书,则无论其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原则上均视为该公司已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格。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均采用此模式。美国曾经原则上不承认瑕疵设立公司的人格,但目前也逐渐转变为原则上承认其人格。至于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都不承认瑕疵公司的法人格。

  •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日期:2012-07-18 点击:116次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问题的复函 公司增加注册资金是扩张经营规模、增强责任能力的行为,原股东约定按照原出资比例承担增资责任,与公司设立时的初始出资是没有区别的。公司股东若有增资瑕疵,应承担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瑕疵相同的责任。但是,公司设立后增资与公司设立时出资的不同之处在于,股东履行交付资产的时间不同。正因为这种时间上的差异,导致交易人(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责任能力的预期是不同的。

  •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7-18 点击:123次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解析股权转让未经工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部分学者认为,股权转让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变更登记的,受让人不能以股权权属变更为由,主张行使自己的股权。但新《公司法》第31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性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从文义解释来看,说明法律已承认是否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变动的效力,因工商登记是一种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按其功能不同可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

  •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日期:2012-07-11 点击:122次

    巴菲特投资有限公司诉上海自来水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制定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企业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而是进行场外交易的,其交易行为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认定其交易行为无效。

  • 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
    日期:2012-07-11 点击:141次

    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 公司财产权属纠纷案法院公报案例评析
    日期:2012-07-11 点击:195次

    财产权属纠纷案股权的挂靠或代持行为,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法人股隐名持有。法人股隐名持有存在实际出资人和挂名持有人,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对于一方原本就是法人股的所有人,对方则是通过有偿转让的方式取得法人股的所有权,双方所签订的是法人股转让协议,协议中确定了转让对价以及所有权的转移问题的,不属于股权的代持或挂靠,可以认定双方是通过出售方式转移法人股的所有权,即使受让方没有支付过任何对价,出让方也已丧失了对系争法人股的所有权,而只能根据转让协议主张相应的债权。

  •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日期:2012-07-10 点击:167次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原审判决判令建设总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二审期间,广州办事处提交了两份新证据,用以证明其向主债务人原材料公司和保证人建设总公司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本院经质证,采信了上述证据材料并作出建设总公司应当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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