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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日期:2015-01-13 来源: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合同律师 阅读:651次 [字体: ] 背景色:        

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泰州高港支行、钇利沣光电科技(泰州)公司、上海钇利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问题提示: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要点提示】

公司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利的,首先应当由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瑕疵出资的股东将股权转让的,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合同转让而转移。受让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明知或应知,仍然与出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应当与出让股东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泰民二初字第119号(2006年4月26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民二终字第0201号(2006年10月9日)

【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联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联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高港支行(以下简称高港中行)。

原审被告:钇利沣光电科技(泰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钇利沣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钇利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钇利沣公司)。

2004年10月19日,高港中行与泰州钇利沣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高港中行向泰州钇利沣公司发放贷款3200万元,期限一年,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高港中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用由泰州钇利沣公司承担。泰州钇利沣公司以其房屋土地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高港中行依约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泰州钇利沣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

泰州钇利沣公司是由上海钇利沣公司与太平洋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出资7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于2003年7月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李世春。2003年8月26日,上海钇利沣公司汇入泰州钇利沣公司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5810万元人民币折合700万美元作为出资,余款2190万元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账面记载为“资本公积”,2004年4月15日,刘铁杲、李世春、林文山三人参加的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将该款由资本公积转为对上海钇利沣公司的其他应付款。2003年8月27日,泰州钇利沣公司以收购华禹光谷公司在华禹阿加波公司的股权的名义,汇入华禹光谷公司62 572608元。2004年3月31日,华禹光谷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往来款的形式汇入泰州钇利沣公司6700万元。2004年4月21日,泰州钇利沣公司又转入上海钇利沣公司41 014 460.57元,以购设备预付款的名义转入华禹镁业公司24 267 941.24元。

2005年7月2日,上海钇利沣公司与通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由上海钇利沣公司将其持有的泰州钇利沣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通联公司,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元。协议生效后,泰州钇利沣公司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再查明:(1)上海钇利沣公司是由华禹光谷公司出资90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0%)和李世春等人共同设立,法定代表人是李世春;(2)华禹阿加波公司是由华禹光谷公司出资612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与他人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3)华禹镁业公司是由华禹光谷公司出资56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52.4%)与他人共同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华禹光谷公司、华禹阿加波公司、华禹镁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刘铁杲。

高港中行于2006年2月20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泰州钇利沣公司偿还高港中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并支付从2005年10月18日起的逾期利息(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2)高港中行对泰州钇利沣公司设定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通联公司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如通联公司不能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由上海钇利沣公司对通联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审判】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港中行与泰州钇利沣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泰州钇利沣公司应承担返还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律师代理费用等责任。高港中行对泰州钇利沣公司抵押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华禹光谷公司与上海钇利沣公司、泰州钇利沣公司、华禹阿加波公司及华禹镁业公司均为关联企业。华禹光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刘铁杲分别是这几家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上海钇利沣公司利用其控股泰州钇利沣公司的便利条件,在将注册资金汇入泰州钇利沣公司的第二天即以股权的形式,转入华禹光谷公司62 572 608元,其实质是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抽逃出资的行为。通联公司仅以1元人民币的价格受让股权,未尽审慎的注意义务,对股权存在的瑕疵应是明知的,且未支付对价,应在其受让股权的范围内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海钇利沣公司虽将股权转让给了通联公司,但应在通联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泰州钇利沣公司偿还高港中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用327 996.8元;

二、通联公司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受让的股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上海钇利沣公司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上述债务在通联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高港中行对泰州钇利沣公司设定的抵押房屋和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通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即使公司发起股东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追究受让股东的法律责任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改判或驳回对通联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港中行辩称:认定通联公司应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维持原判。

泰州钇利沣公司和上海钇利沣公司未作答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海钇利沣公司构成抽逃出资并无不当,上海钇利沣公司也未就此提出上诉,故应予以维持。关于上海钇利沣公司转让股权后应否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及其责任方式。首先,上海钇利沣公司抽逃出资,侵犯了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财产权。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应当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虽然股权已协议转让,其对泰州钇利沣公司补足出资的义务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其次,虽然出资人上海钇利沣公司抽逃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但上海钇利沣公司投入的资金中的2190万元由泰州钇利沣公司占有使用至次年4月,故泰州钇利沣公司已经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本案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在泰州钇利沣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出资人上海钇利沣公司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权受让人通联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及其责任方式。通联公司实际支付1元对价,取得泰州钇利沣公司70%的股权;通联公司如此受让股权,对泰州钇利沣公司的经营和资产状况应当知悉,对上海钇利沣公司抽逃出资的事实也应当知道。同时,通联公司受让股权之后,在泰州钇利沣公司章程中明确其认缴的出资额为700万美元,但又未按照其承诺补足出资,使得泰州钇利沣公司注册资本不足的情形处于持续状态,故应与上海钇利沣公司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原审对上海钇利沣公司和通联公司的责任顺序和责任方式确定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4号第二条的规定,该院判决:

一、维持原判第一、四项;

二、撤销原判第二、三项;

三、上海钇利沣公司在泰州钇利沣公司财产不足清偿高港中行的债务时,在700万美元(折合581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对高港中行的上述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通联公司与上海钇利沣公司连带承担泰州钇利沣公司对高港中行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评析】

不论是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还是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关于瑕疵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但股东实际投入资金仍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已经具备法人资格)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均未作规定,而目前我国大量存在公司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债权人在诉讼中往往将瑕疵出资的股东以及股权受让人追加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审判实践中,对原始股东与受让股东怎样承担责任及责任顺序和责任方式均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方法,导致此类公司诉讼案件的尺度不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判决的确定性。

1.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缴纳出资,是公司股东的法定义务。根据法人财产原则和侵权理论,公司成立之后,股东的出资已经成为公司的法人财产,股东如果将已经投入到公司的资金抽逃,则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因为由瑕疵出资股东所控制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会出面向该瑕疵出资的股东行使追偿权。对于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1999公司法未作规定,新《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只规定了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在公司怠于向股东行使追偿权时,必须赋予公司债权人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的权利,由瑕疵出资股东承担因出资不足而产生的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关于责任方式。应当由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在瑕疵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之所以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这样的考虑:瑕疵出资的股东虚假出资的行为的性质属于对公司财产的侵权行为,但其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该侵权行为已经造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损害事实,如果公司财产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则尚未发生损害。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偿还公司债务时,即侵权行为产生损害结果时,才由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关于瑕疵出资股东将股权转让后,应知或明知时受让人对瑕疵出资的责任顺序和责任方式。

有一种观点认为:瑕疵出资的股东将股权转让后,股东权利义务则因合同转让给受让股东,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受让股东承担,出让股东不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补充责任。本案一审判决受让股东通联公司对泰州钇利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出让股东上海钇利沣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就是采用了这一观点。

我们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资本的补足义务是法定义务,其对公司补足出资及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不能因股权转让而免除。从责任顺位而言,其是直接责任人。关于受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责任,受让人如果明知或应知出让人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仍然接受转让的,可直接推定其同意共同承担出让股东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故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股东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其中包括对公司补足出资的责任,因出资不足而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等。受让人如果确实不明知或不应知出让人注册资本未到位的真实情况,直到债权人提起诉讼,受让人被列为被告时才知道注册资金不到位的真实情况,但受让人不主张撤销,可推定其放弃权利,并同意承担出让股东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从另一个角度看,受让股东应知或明知出让股东瑕疵出资,公司实际处于资本不足的状态,其在受让股权之后,未及时补足出资,使得公司的资本不足处于持续状态,其责任方式与出让股东的责任是相同的。因此我们认为:受让股东应当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合议庭成员:严长春 顾金才 沈大祥 二审合议庭成员:葛晓燕 张戎亚 史承豪 编写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葛晓燕 责任编辑:丁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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