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2期
【裁判摘要】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既是公司解散诉讼的立案受理条件,同时也是判决公司解散的实质性审查条件,公司能否解散取决于公司是否存在僵局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实质条件,而不取决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责任。即使一方股东对公司僵局的产生具有过错,其仍然有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过错方起诉不应等同于恶意诉讼。
2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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