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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对房地产项目转让是否有效公司通过受让其他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取得了房地产项目的控制权,但两公司仍属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房地产项目仍属于原公司的资产,并未因股权转让而发生流转,原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开发资质均没有发生改变,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不违反房地产业法律的监管。
股权转让价格未经评估不构成显失公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主要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并非必要要求。当事人以未经评估、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过高或过低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构成显示公平并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该连带责任的承担。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10个权威参考案例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应以“阴合同”认定各方真实意思本案系因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基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利以及规避税收等因素,股权转让各方往往忽视股权变更登记时备案合同的内容。0元转让、1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比比皆是。然而,签订“阴阳合同”在给各方带来交易便利、利益的同时也给各方埋下了风险隐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公司法解释(三)》关于股东除名规则的适用主体为有限公司,包括中外合资有限公司。根本性违反出资义务是除名的正当性基础,催告和限期补正是除名的前置程序,有效决议是除名的决定性环节,以上为股东除名权行使的三个要件。其中,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以及公司履行催告前置程序的举证责任在公司;催告通知应包括补正出资义务的权利主张并有效送达,且应为消除出资瑕疵留足合理期限;除名决议作出的机关应当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也包括不设股东会的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被除名股东有接受会议通知、出席会议并进行申辩的权利但应当回避表决,除名决议应当以绝对多数决的方式审议通过。除名的触发事由和前置程序不具备,或除名决议本身存在严重瑕疵的,除名行为无效。
能否主张出资未到期的股东对股权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的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缓解,股东可以自行约定出资期限。在实践中,因认缴制的实施,带来了很多的问题。出资未到期的股东在股权转让后,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是否承担清偿责任?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本文将对该问题进行解答。
以案说法股权转让协议应该如何签如果原股东未对新股东实施现金补偿方案的情况下,回购金额为新股东原始投资金额的1.5倍或回购决定日公司经审计确认的每股净资产乘以新股东的持股数(如新股东在投资后发生转让行为的,按其转让后的持股比例计算),以二者中较高者为准。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能以股东身份对公司与他人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公司股东对公司法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诉讼生效裁判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其以股东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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