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将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案件名称:朱晏秦、王强与嘉峪关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95号
裁判要旨: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将其股权转让事项,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本案中,王士敬向王强转让嘉恒公司股权,已将转让股权的价格、数量通知朱晏秦,但未具体通知支付方式和期限,一审法院关于王士敬履行通知义务不完整,影响朱晏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由于转让股东王士敬未适当履行通知义务,导致朱晏秦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故本案股权转让程序受阻,王强关于案涉股权转让合同内容、形式合法,嘉恒公司、朱晏秦应为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请应予支持的主张依据不足,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支持属于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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