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登记只是公示要件,不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生效,股权转让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案件名称:辽阳天俊矿业有限公司、常浩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806号
裁判要旨:工商登记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其中记载的公司股东及相应股权份额信息,一般应作为法人对外交易之基准,但在公司内部涉及股东之间的纠纷中,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经工商登记的股权转让约定不产生效力。作为公司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股权转让或份额变更的约定在股东之间一般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因而,万凯峰公司内部产生的有关股权份额变动的约定以及决议,在全部股东签字确认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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