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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未实缴出资转让股权后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丙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请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即甲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基于A公司未支付案涉钢材款以及甲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判决甲公司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股东无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该股东具有转让股权以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或存在在注册资本不高的情况下零实缴出资并设定超长认缴期等例外情形。
未经大股东继承人同意,小股东擅自转让资产行为无效从《转让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来看,存在双方恶意串通,侵害A公司其余股东利益的情形。案涉资产未经评估,双方作价32万余元,价格依据不足,且A公司尚有其他债务未足额清偿,现陈四将A公司最后所剩资产全部转让给李五,使得李五对A公司的债权全部实现,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在处理股权让与担保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审查相关合同的具体约定,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参照质押担保的法律要件准确认定股权让与担保,是否移交公司经营权并非必要要件;注意在涉及移交公司经营权的案件中,综合考虑担保权人的投资和经营贡献、市场行情等因素,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妥善处理因经营损益、股权价值变动等引发的纠纷。
在股权转让中,股权变更登记仅仅为股权交付对抗第三人的条件,并非股权交付本身的生效条件。工商登记是判断股东身份的形式要件之一。股权受让人对公司营业范围、人员工资、场地租赁等具体事宜发表意见,参加股东会议、要求查阅公司账簿等情形,均可视为股权受让人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
股东转让股权,约定由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能否得到支持抽逃出资本身具有欺诈性、隐蔽性,因此对于公司资本的真实情况,抽逃出资人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信息获取能力并不平等,抽逃出资使得债权人的经济风险增加。本案中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约定由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造成公司资本减少,可能构成变相抽逃出资,为维护商事活动交易安全及保护债权人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影响转让方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其他股东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因未做股权变更登记,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行得通吗因认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做股权变更登记,股东权利无法实现,股权受让人将转让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股权转让款4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受让人的全部诉请。
股权受让方能否以转让股权系瑕疵股权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目标公司股权已经实际变更,瑕疵股权受让人虽以终止合同提出抗辩,但并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其依据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拒付股权转让价款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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