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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股权转让后不进行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将股权仍登记于转让方名下,可以形成代持股权关系
股权转让与对赌协议的区别认定不负担付款义务,并不符合当事人本意,亦不符合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转让人获取约定的股权转让对价,受让人获取目标公司相应股权的合同目的,且有悖于诚实信用和有效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该条款为付款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约定,并无不当。安晨晖应当履行支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义务。
转让方在转让股权后又出质给第三人并办理质押登记,受让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股权转让合同处分了其他股东的部分股权,虽未经实际权利人追认,仍应认定合同有效
股权转让中发现公司对外存在债务担保,可以行使欺诈撤销权股东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提供巨额担保,在内部转让股权时未向受让股东披露该事实的,构成欺诈,受让股东可以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返还股权转让款。
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对房地产项目转让是否有效公司通过受让其他公司全部股权的方式取得了房地产项目的控制权,但两公司仍属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房地产项目仍属于原公司的资产,并未因股权转让而发生流转,原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开发资质均没有发生改变,通过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房地产项目不违反房地产业法律的监管。
股权转让价格未经评估不构成显失公平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价格主要取决于双方协商一致,对股权进行资产评估并非必要要求。当事人以未经评估、约定的股权转让款过高或过低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构成显示公平并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实施与公司财产混同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后转让股权的,不影响该连带责任的承担。
关于股权转让纠纷的10个权威参考案例虽然国有产权转让应当进产权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但因产权交易所并不具有判断交易一方是否丧失优先购买权这类法律事项的权利,在法律无明文规定且股东未明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未进场交易,并不能根据交易所自行制定的“未进场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交易规则,得出其优先购买权已经丧失的结论。
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属于通谋虚伪行为,应以“阴合同”认定各方真实意思本案系因签订股权转让“阴阳合同”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基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便利以及规避税收等因素,股权转让各方往往忽视股权变更登记时备案合同的内容。0元转让、1元转让的股权转让合同比比皆是。然而,签订“阴阳合同”在给各方带来交易便利、利益的同时也给各方埋下了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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