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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做股权变更登记,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行得通吗

日期:2022-11-0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因未做股权变更登记,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行得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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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做股权变更登记,股东权利无法实现,股权受让人将转让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还股权转让款40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受让人的全部诉请。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8年3月其与刘先生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40万元购买酒店管理公司2%的股权。其当日支付了全部价款,但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未记载于股东名册及公司章程,公司亦未签发出资证明书。之后其催促刘先生及酒店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办。2020年7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其从每日发布酒店住宿信息的股东微信群中踢除,其对公司经营等事项无从知晓,股东权利无法实现,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刘先生辩称,双方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事后也没有就解除达成一致,亦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为了推进转让事宜,其取得了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的授权,一直在积极配合李先生办理股权转让事宜,是李先生推脱导致变更手续未能办理完成。李先生已享有股东的知情权和分红权,自2018年6月起按月收取股东分红款,且公司按月向其发送各月份股东分红明细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刘先生询问李先生能否前去办理变更手续,李先生多次表示“因有事不能前往,什么时候再提前跟你联系”“和当初购买时公司情况大相径庭,需重新评定后再定”,刘先生履行了相关协助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股权未变更登记的原因可归责于刘先生。同时,《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目的系取得股权,除双方明确约定之外,取得股权并不以股权变更登记为必要条件,李先生确认已收到酒店管理公司向其支付的股权分红款,案涉股权变更登记是否完成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合同目的之实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的解除包括三种类型,包括协商一致解除、行使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解除。本案受让人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理由为未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股东权利无法实现,系主张行使法定解除权,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事由。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定解除事由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关于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被确认解除,进一步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人是否负有变更登记的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因此,公司应当履行股权变更登记的义务,即公司系登记义务主体。对于股权转让人而言,其负有协助义务,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转让人应配合完成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记载以及公司章程、股东的工商登记变更。

2.未做变更登记是否影响受让人取得股权

受让人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继受取得股权,股权转让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约定外,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协议即已生效,出资上的一切权利均应由受让人取得,包括收益权、表决权等。股权登记主要产生公示效力,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官提示,股权受让人有权要求公司为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转让人应当协助,受让人可向公司主张行使相关股东权利。若上述权利受到侵害,可通过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之诉等方式获得救济。若受让股权后不想成为股东了,可通过股东之间或对外转让股权等方式依法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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