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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公司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所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
保险公司终止其业务活动应予注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规定 保险公司严重违法是指超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提取或结转责任准备金或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或者不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情节严重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撤销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的规定 在破产财产确定后,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而必须支付的、由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各项费用,称为破产费用。
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转移的规定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时,应当在清算和终止公司之前,将其未到期的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给其他有资格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使这些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有可靠的履行保证。本条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转移的方式,分为自愿转让和指定转让。
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 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已届清偿期限的债务,经债权人请求而因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以致客观上不能支付。保险公司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的,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和进行清算的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保险公司的,应当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清算。参照公司法清算组成立的十五日期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撤销保险公司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算组职权。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过分立或者合并解散公司的,人寿保险合同并不因为保险公司的解散而受影响,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或者合并后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接尚有效的人寿保险合同;由分立后的各保险公司依照协议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或者由合并后的保险公司接受人寿保险合同和准备金。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并有有关专家和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法履行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监事,行使法定职权。
保险公司变更某些事项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名称,是保险公司存在的标志,具有公示意义,不得随意变更;若有必要变更保险公司的名称,哪怕是改变保险公司名称中的一个文字或者符号,也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前,保险公司不得改变其名称或者使用与其经批准的名称不符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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