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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84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释义] 本条是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监事会的规定。

公司法规定,只有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才应当设立成员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公司股本较少或者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股东虽仅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但是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相当庞大,也应设立监事会。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组成规定是这样的:主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委派的人员组成,并有有关专家和公司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依法履行的职权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监事应依法和依照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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