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月13日,温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路上行驶,因车上工具掉落在地上,在其驾车掉头回去捡工具时自南往北逆向行驶,不慎与李某(无摩托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大队认定,温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温某遂就其损失向法院起诉了李某和保险公司,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温某各项损失共计68564元,保险公司也已于2013年10月11日履行了义务。现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无证驾驶,依法可向李某追偿,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保险公司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68564元。
【分歧】在审理本案时,就保险公司对其已支付的保险赔偿款享有追偿权无疑义,但是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的比例应如何确定?能否向无证驾驶的侵权人全额追偿交强险赔偿款?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交强险合同的约定,无证驾驶的情形下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故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向无证驾驶的李某全额追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应在致害人的责任限额内。况且根据《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若一概要求被保险人承担全部责任违反了过错责任原则,也明显有失公平,故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被保险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可主张全额追偿;若被保险人负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保险公司仅可按责任比例追偿相应的数额。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其在事故中的责任大小进行追偿,鉴于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事故责任比例为30﹪,则李某只应在其责任限额内向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也只能在该范围内追偿。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无证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条款是对保险人承担交强险赔偿义务的除外责任的情形规定,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兼顾保险公司利益,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以制约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同时也体现了致害人终局性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原则。故保险公司向无证驾驶侵权人追偿的范围是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即保险公司追偿的范围不应低于保险公司实际向受害人赔付的范围,即应全额追偿,而不应按事故责任比例只追偿一部分,因为保险公司在该情形事故中仅承担垫付性的责任。
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本身调整的就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也是双方自愿签订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无证驾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属保险公司免责的理由。
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后,当然有权依照交强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向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
三、交强险的赔付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2月下发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由此可知,由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并非是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侵权责任,而是依照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一种法定赔偿责任,并在赔偿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须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无论交通事故侵权人是否有投保交强险,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均是全额赔偿责任,不以事故的责任划分为前提。保险人的追偿权源于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在向侵权人追偿时也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依赔偿的金额全额向侵权人追偿,而不应再考虑侵权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比例,否则,有违“权责对等”的原则,也违反了《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及精神。
四、严重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所所造成的受害人损失,理应由其自己承担,而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给社会。无证驾驶是严重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加大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给不特定的人带来严重的风险,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该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当事人损失给予救济,而不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的损失予以分担。保险公司本身并非社会福利机构,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对无证驾驶侵权人全额追偿,因被保险人是交通事故责任的最终承担者。另外,全额追偿是对无证驾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可起到惩罚无证驾驶者,警世他人之效,有利于引导当事人不得无证驾驶,从而减少无证驾车的发生。如果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追偿,容易导致驾驶人无证驾驶时存在侥幸心理,将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险性,势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有违公平原则。故其追偿的数额应以实际垫付的赔偿款为准。作者:石城县人民法院 刘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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