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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交保险费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

日期:2017-12-07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401次 [字体: ] 背景色:        

欠交保险费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承担

以下对于迟延交付保险费的几种情况以及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进行具体分析:

1.当事人双方约定投保人交付保费是合同生效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投保人交付保费是合同生效的条件,这说明该保险合同事实上是一种附条件的合同。如果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生效;如果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尽管保险合同成立,但不能生效。而只有保险合同生效才能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因此如果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能生效时,保险公司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1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费后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保险合同不能生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约束力。保险人在发生责任事故时自然无需承担保险责任。

2.当事人双方约定保费的交付是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条件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当看是否处于保险责任期间内。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在当事人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那么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如果事故发生于保险责任期间外,即使合同已经成立生效也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这样的规定,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保费的交付是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条件,那么在投保人没有交付保险费时,合同即使成立生效,也不能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3.当事人双方并没有约定保险费的交付是合同生效或者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条件

此时保险人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或者具体情况下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比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把“保险事故发生前,未按书面约定履行交纳保费的义务"作为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事项。此时,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无需理赔。(这里以保险人已经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原《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规定,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交付 费,如不按期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可以分别根据情况要求其支付保险费及利息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如果终止合同,对终止合同前投保人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仍有权要求投保人如数交足。此时,在投保人不按期交付保险费时,如果保险人及时终止合同,合同权利义务消灭,出现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责任。但存在的问题是,如果保险人没有及时终止合同,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即使投保人此时尚未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也无法拒绝理赔。

在上述情况均未作约定时的处理:如果保险条款没有约定保险费的交付将对合同生效以及责任期间产生影响,也没有约定上述的保险人免除责任的情况,而仅仅约定了投保人交付保费的时间,那么此时如果投保人不按时交付保费仅构成对保险合同义务的违反。一方当事人不能因为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就可以免除自己的义务,因此,即使投保人违反约定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也应当承担自己的合同义务一一理赔。有的学者认为这种情形下保险人可以拒绝理赔,理由是:保险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即双方互为承担叉务的合同。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按时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予以理赔。尽管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人所负赔偿义务并不确定,但是从投保人的角度看,其享有一种期待利益。而这种期待利益构成保险费的对价。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应当先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后履行赔偿义务。根据《合同法》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双务合同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由此,在先履行一方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的保险人可以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一一不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却忽略了重要的一点,即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无论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后履行抗辩权,包括不安抗辩权,它们都只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只是法律赋予抗辩权人的一种保护手段,防止在抗辩权人自己履行后得不到对方履行的风险;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及时履行、提供担保等压力。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而并不消灭合同的履行效力。待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抗辩权人仍应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对后履行抗辩权来说,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后履行一方的确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但是一旦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继续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后履行一方就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尽管其可以继续追究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在投保人不交付保险费时,保险人选择了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来拒绝承担保险责任,那么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再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一一一交付保险费,即使其行为构成违约,但在其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也就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一一一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虽然保险人可以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但这种迟延交付保险费违约究竟给保险人带来多大的损失数额也很难确定。我们认为,这种损失也只能是迟延支付保险费的利息损失,而不能是因保险人赔付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即使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该保险事故也会发生,保险人也要承担理赔损失,此损失并不是迟延交付保险费造成的。利息损失与保险金的差别巨大,如果保险人选择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来拒绝理赔的话,相信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都会毫不犹豫地选择立即去交付保险费,保险人的损失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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