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解除权发生的期间
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何时发生,我国原《保险法》没有明文规定。通说认为“自保险人知悉解除原因之时",国外立法均规定 “自保险人知道该事实之时起"。
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值得进一步探讨的是,保险合同为一继续性、连续性合同,投保申请时间与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以及保险事故发生与保险合同期满的时间并非完全一致,那么,保险人因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而享有的解除权的发生期间如何认识?通说认为,因违反告知义务而发生契约解除权,当自契约成立后起,至保险事故发生前止。如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不存在是否解除保险契约问题,而是如何判定民事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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