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是否发生解除权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即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不同于保险责任期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以按某一业务的起止过程计算,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保险等即是以航程为保险期间。保险期间的长短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一般以1年为限,也有不足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不足1年的为短期保险合同,超过1年的为长期保险合同。从二者的概念上看,保险期间是针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而保险责任期间仅仅是针对保险人而。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能是一致的,也可能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对二者明确约定的,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法律有规定的,依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则在解释上,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通常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期间开始起算,而人寿保险合同则有一个宽限期,待宽限期届满后,才发生保险责任期间的起算问题。
两者不一致的情形表现在:
第一,追溯保险。所谓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开始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约定追溯保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特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而法定追溯保险则是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
第二,试保期间或者观察期间。一般是在保险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如在健康保险中,由于对被保险人是否已经身患疾病,在短期内不易判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带病投保,保险合同条款中往往规定60天、90天、180天的试保期间。试保期间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不过其约束力仅对投保人而言,即投保人必须负担交费义务,而保险人承担的是保险责任在试保期间届满后才开始。
第三,延长期间或者优惠期间。一般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对保险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但也有某些险种提供延长期间或者优惠期间,对保险期间届满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仍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届满后依然存在。例如,美国所有寿险及大部分长期型健康险保单均规定有续保保费优惠期间,在保险期间届满后31日内所发生的事故仍负给付责任。在我国也有交纳保险费的延缓期,即只要签订保险合同,保险人即对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约定或者承诺。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时间。正因如此,在订立合同时,不仅要明确记载保险期间,还必须明确记载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未明确的,则应按最有利于投保人的时间或者方式确认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
那么,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是否发生解除权问题呢?通说认为,因违反告知义务而解除保险契约,其解除之期间,当自契约成立后,至保险事故发生前为止,至于保险人之责任是否实际承担,在所不问。我们认为,第一,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依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为判断依据,因为保险人解除权的对象为业已有效成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未成立自无解除权的发生问题。第二,依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险契约的成立与保险人责任的开始,在时间点上为两个不同的范畴,即依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换言之,保险合同在成立上性质为“诺成合同",成立于保险人承诺之时;而依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时间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依约定而产生。可能追溯到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某一时间,亦可能约定为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在后者之情形,保险人发生解除权则无争议。第三对于追溯保险的情形,只不过是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提前至保险合同成立之时,但也为保险合同成立后按约定而履行。因此,亦发生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后,即使未生效,保险责任追溯至合同签订之前,必然也会发生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的认定,此时就有撤销权或者解除权的行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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