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
I.保险合同性质
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达成协议应视为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0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单的签发和保险费的交纳均系合同成立后的履行义务行为,保险单只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非保险合同,据此可以认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认定
认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并不能直接解决实践中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争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但难点在于如何具体认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由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般并不签订一个专门的保险合同,而保险单又只是起到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在当事人就合同成立时间发生争议时,合同成立的时间难以确定。
《合同法》规定,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保险法》第13 条的规定也表达了同样的要求,但这都是从合同成立的原理概括出来的,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成立的过程以及具体手续就要复杂得多。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构成合同法中的要约;保险人的承保,构成合同法中的承诺。依据《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由此似乎得出一个结论: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并交付至投保人时,承诺才生效,而承诺生效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我们认为,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条款已事先拟就)和《保险法》关于保险单仅系合同成立证明的规定,可以认定保险人在审查投保单以及相关被保险人的体检状况之后,在投保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时候,保险合同即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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