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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124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依照公司法应当有:

1.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决定。董事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视需要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监事,行使法定职权。

2.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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