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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28次

    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条在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的同时,又规定这种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 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24次

    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规定 只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投保人不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最终结果只能导致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而不会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以上两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能强制投保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即本条规定的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支付。

  •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以及解除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45次

    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以及解除的规定 保险合同解除。为了防止保险人与投保人对合同效力恢复问题的协商久拖不决,使保险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条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即本条规定的合同效力恢复的最长期限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在二年内双方就合同效力恢复问题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20次

    投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即用减少保险金额的办法来折抵投保人未交的保险费,因为保险金额的大小与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是成正比的。因此,本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以折抵投保人未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从而继续维持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条规定,如果采用这种办法,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而不能随意减少。

  •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20次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支付方式的规定即投保人应当于合同成立时支付首期保险费,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即对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同时,为了使长达数十年的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得以维持,投保人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按期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及其保单可以转让、抵押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558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及其保单可以转让、抵押条件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如果转让或者质押,保险单持有人将可能成为这种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防止发生为赚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14次

    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的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父母肯定不会为赚取保险金而有意制造自己未成年子女死亡的保险事故,所以,本条规定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 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59次

    投保人不如实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的特点,按照概率计算,确定了承保年龄的最高上限,对超过这一年限的,不予承保。同时,保险公司要以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参照值,根据生命表等计算出死亡概率,确定被保险人在不同年龄段投保时应缴纳的保险费的费率。

  •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98次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么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发生不仅不会使投保人受到损失,反而会因为保险赔偿而使其获取利益。因此,投保人不会积极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而是希望、促成甚至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本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要具有保险利益,目的就是防止发生为骗取保险金而做出不道德行为的情形。

  •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日期:2013-06-10 点击:385次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由保险合同当事人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和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约定的。由于作为保险标的的人的寿命和身体难以用金钱计算价值,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不会出现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或者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情形,也不适用按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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