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释义] 本条是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生效条件及其保单可以转让、抵押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是对一般保险合同生效的规定。本条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生效条件作了特别规定,即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这是因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不可能是受益人,这就有可能发生为赚取保险金故意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因此,本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生效的前提是:这种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而且是书面同意,同时还要由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
本条第三款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未成年人,即父母为其十八周岁以下的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必经其子女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这主要是考虑父母会为其未成年子女着想,而不会做出有损于他们利益的事情。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如果转让或者质押,保险单持有人将可能成为这种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了防止发生为赚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谋害被保险人的危险,本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这种保险合同的保险单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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