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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日期:2013-06-10 点击:109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这是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保险法规定这项义务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利用与不同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的方式,进行保险欺诈,谋取不正当利益。通知的对象是参加重复保险的各个保险人,通知的内容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

  •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3-06-10 点击:99次

    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价值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当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已经发生,需要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才去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不定值保险,采取不定值保险方式订立的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对于不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加以确定,因此,不定值保险合同中只记载保险金额,不记载保险价值。

  •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81次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如何退还保险费的规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这是因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就承担起保障保险财产的风险损失的责任。

  • 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78次

    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的规定保险人就应该相应降低保险费,否则对于投保人来说,权利义务不对等。以上两种降低保险费的情形,是在财产保险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先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约定,就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80次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被保险人通知义务的规定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履行了危险通知义务后,保险人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要求增加保险费;二是解除保险合同。对于第一种情况,如果被保险人不同意增加保险费或者未按照约定的期限缴纳增加的保险费,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基本规则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18次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基本规则的规定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只要被保险人认真履行这种法定的义务,就有可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或把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到最低程度。

  • 解除航程保险合同限制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02次

    解除航程保险合同限制条件的规定 保险期间较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和使用情况等不易掌握,如果允许投保人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如果投保人在投保货物等将要到达目的地时解除合同,不利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因此,航程保险的保险责任一经开始,投保人不得解除合同。

  • 因转让保险标的而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80次

    因转让保险标的而变更财产保险合同的程序的规定 如果投保人转让保险标的而不通知保险人,则保险合同从保险标的转让时起即行终止。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对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变更合同主体的情况做出明确约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即在保险标的转让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手续。

  •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日期:2013-06-10 点击:103次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 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点击:105次

    保险人和再保险接受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为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促进保险业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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