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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基本规则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102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释义] 本条是对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基本规则的规定。

各种财产都是人们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参加财产保险以后,人们可以在财产遭受损失时,获得经济补偿,但是保险并不能完全避免灾害事故的发生,这种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时是无法挽回的。所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减少或者避免保险事故的发生,防止财产损失,对于保障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的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险法为此确立了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基本规则。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首先,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只要被保险人认真履行这种法定的义务,就有可能防止灾害事故的发生或把灾害事故的发生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为了促使投保人、被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预防保险事故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都要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则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就会增加,同时,保险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责任就会加重、费用就会增加。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以依法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第三,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第四,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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