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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
保险公司境内外代表机构设立的规定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虽然代表机构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但是其活动与保险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总体上把握代表机构的设立情况,以便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营运资金是由总公司拨付的,属于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支机构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其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从公司财务会计角度讲,分支机构尽管可能设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必要的账册,但都是本公司财务工作的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保险保证金是国家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缴存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缴纳,一般是在资本金制度基础上的一项规定。国家可以通过保证金制度,掌握保险企业的一部分实有资金。缴存保险保证金是国家控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办法,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保险法都有缴存保证金的规定。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公司登记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而逾期进行公司登记的情况。如果有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比如因不可抗力而未能按期进行公司登记,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不失效,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和证明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公司登记。
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进行公司登记的规定 要提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公司登记时,不仅要提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还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提交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保险公司即告成立。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设立保险公司申请的期限的规定 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防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久拖不决。另一方面,根据本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审批既要符合法定条件,又要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因此审批应当谨慎、严格,综合考虑。所以本条对保险公司审批时间的规定比公司法对一般公司审批时间的规定要长。
保险公司筹建及正式申请设立的规定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定验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组成的注册审计师事务所。通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来保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初步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的规定 其主要内容是通过对保险市场现状及近期和远期保险市场需求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必要性;通过对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资金、业务范围、承保能力、组织机构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和科学论证,对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测算,说明设立保险公司的可行性。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的货币资本。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由货币和非货币形式折价后两部分组成,所以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可以由这两部分组成。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本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是,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即人民币二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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