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境内外代表机构设立的规定。
保险公司可以在我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表机构开展和联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我国境内外设立的、代表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机构。保险公司对其设立的代表机构的所有活动负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代表机构加以监督管理。保险公司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代表机构是总公司设立的非直接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的职能是调查研究,搜集情况,为总公司提供驻在地有关保险方面的信息,起到总公司与驻在地的沟通、联络作用。总公司一般是在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设立代表机构,由代表机构摸情况,打基础,待条件成熟后,再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保险业务。代表机构与分支机构同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但这两个机构的性质不同。分支机构可以依法直接从事经营活动,其应依法注册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保险业务。而代表机构只能从事非直接的经营活动,取得登记证,不能直接开展保险业务,其规模要比分支机构小。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必须要经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体现了国家对保险业的严格监管。虽然代表机构不直接从事保险业务,但是其活动与保险业务有密切的联系,因而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总体上把握代表机构的设立情况,以便对其日常活动进行监管。
我国的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代表机构也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目的是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掌握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同时这种批准也可以作为保险公司向境外申请设立代表机构时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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