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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筹建及正式申请设立的规定

日期:2013-06-10 来源:保险纠纷律师 作者:北京保险律师 阅读:77次 [字体: ] 背景色:        

《保险法》第七十五条 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一)保险公司的章程;

(二)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六)经营方针和计划;

(七)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筹建及正式申请设立的规定。

一、保险公司的筹建。本法第七十四条对设立保险公司的初步申请作了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初步申请文件、资料后,要审查申请人拟定的注册资本及业务范围等事项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对符合要求的,批准筹建。本条规定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进行保险公司的筹建。比如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筹集资本,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出资,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缴纳全部股款,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募集股份;到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确定经营场所、设置业务机构;制定公司经营方针和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正式申请设立。本条规定保险公司进行筹建后,具备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交正式申请表和下列有关文件、资料:

1.保险公司的章程。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

2.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或者出资人及其出资额。“股东名册及其股份”,是对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规定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内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住所;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各股东取得其股票的日期。“出资人及其出资额”,是对采取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保险公司规定的,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的名称及其出资额。

3.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越多,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就越多,其拥有的表决权就越多,因而能够对公司产生影响甚至控制公司。所以本条要求提交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使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掌握大股东的有关情况。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定验资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注册审计师组成的注册审计师事务所。通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来保证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5.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为了适应保险业务专业性的要求,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所以本条要求提交这些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

6.经营方针和计划。

7.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

8.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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