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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律师专栏简介

保险纠纷律师

  • 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日期:2013-06-11 点击:282次

    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履行其承担的保险责任或者备付未来的赔款,而从所收取的保费中提取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精算应当根据各项保险业务的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依一定方法计算各项责任准备金。

  • 保险公司报送月度营业统计报表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11次

    保险公司报送月度营业统计报表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制作和报送的月度营业统计报表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保险公司报送、公布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08次

    保险公司报送、公布年度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的规定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保险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情况的会计报表,是损益表的附属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为三个层次:一是计算出当年税后利润;二是计算出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三是计算出公司累计尚未分配的利润。

  • 接管终止及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73次

    接管终止及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的保险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的保险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 保险公司的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日期:2013-06-11 点击:174次

    保险公司的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应当确定接管期限。接管期限应当与被接管的保险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所需要的时间相适应,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状况等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公告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11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公告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的规定 以保证接管的顺利进行,实现恢复保险公司正常经营的目的,并且同时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接管组织的组成和接管的实施办法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告,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利益。

  •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接管保险公司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09次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接管保险公司的规定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其目的不是要强行占有或者强令解散被接管的保险公司,而是通过接管组织全面掌握和支配保险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务,并采取必要措施,以恢复该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最终实现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及保险业经营秩序。

  • 结束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日期:2013-06-11 点击:151次

    结束对保险公司的整顿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整顿组织的报告需提请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整顿组织的报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纠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及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检查,对整顿报告的内容及结论进行审查核实,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结束整顿的决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结束整顿的,整顿组织即可解散,保险公司由其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

  •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业务运作的规定
    日期:2013-06-11 点击:105次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业务运作的规定 ,因为开展新的业务或者继续经营原有的业务,会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增加或财产损失,影响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决定该保险公司不得开展新的保险业务,或者责令该保险公司停止已经开展的部分业务,同时可以责令其调整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或者运用比例,以保证该保险公司资金的安全和增值,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

  •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日期:2013-06-11 点击:250次

    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织的监督下行使自己的职权 对于整顿组织已经做出决定、方案或者指示的事项,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执行,对于整顿组织未做出决定的事项,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整顿组织进行请示或者汇报。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不得拒绝整顿组织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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