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一百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报送月度营业统计报表的规定。
一、保险公司月度营业统计报表是反映保险公司上一月度营业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书面文件。相对于保险公司的年度营业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来讲,保险公司月度营业统计报表反映的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的项目较少,内容较为简略,一般由新增保户数量、保费收入、资金运用收入、赔款及保险金给付金额、费用支出、盈利状况等主要指标组成。保险公司的营业统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除了要遵守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外,还要遵守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月度营业统计报表,对于保险公司来讲,可以促进保险公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长时期的系统的统计和分析,总结保险经营的内在规律和经营管理经验,从而完善保险条款,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防损工作,科学地制定保险费率,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从而促进本公司的健康发展。对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来讲,既可以了解和掌握每家保险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监督保险公司的行为,又能够从整体上把握保险业的运作情况,为其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及宏观政策提供依据。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即每月月底前将上一月的营业统计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险公司制作和报送的月度营业统计报表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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