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释义] 本条是对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和进行清算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撤销,是指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经吊销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而强制关闭保险公司的行为。保险公司被撤销的,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撤销保险公司的原因,是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包括违反本法、其他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依照本法而制定的实施条例或者细则。例如,依照本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超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提取或结转责任准备金或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或者不按规定提取保险保障基金、公积金,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违反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于违法经营保险业务情节严重的保险公司,依法取消其经营保险业务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应当依法撤销保险公司。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撤销保险公司的,应当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保险公司进行清算。参照公司法清算组成立的十五日期间,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撤销保险公司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成立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算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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