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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向公司无息借款及减资行为,是否构成股东抽逃出资?区分股东抽逃出资行为和股东向公司借款行为的关键问题为是否有真实合理的债权债务关系。股东抽逃出资,往往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无实质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无需支付对价和提供担保,无返还期限的约定等,或者违反了有关金融管理、财务制度的规定等。
增资未经登记即解除增资协议并返还增资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案涉2000万元增资款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增资款对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真某公司依约定条件解除案涉《增资协议》并请求返还投资款,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
目标公司未经减资程序支付不履行回购义务违约金,是否属于变相抽逃出资?投资人请求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履行股权回购义务,因目标公司未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减少注册资本”等程序而不能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构成法律上的一时履行不能,此时产生法定宽限期,目标公司在符合资本维持情形的条件成就之前,暂无须履行债务,但在股东已经确认应当承担全部股权回购义务后,该一时(自始)履行不能转化为嗣后履行不能,股权回购之债仅存在于投资人与股东的给付之上。
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不能免除补足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其补足出资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受让股东承诺承担责任而免除。
出资人滥用权利的民事责任(滥用权利责任重,“有限”责任转“无限”)我们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来讲解。公司股东应当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正当行使权利。这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等的,公司股东在享受各项权利的同时,负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若因股东滥用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则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的21条裁判规则原告虽向本院提交了《股东股权协议》,主张四被告系该公司股东,而据此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但该协议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性质并不明确,其表征亦不符合公司成立、股东认缴股本的形式,对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亦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且在各方签订协议之前,原告公司即已成立,而工商登记中显示的股东仅为张文波一人,未显示四被告为原告公司股东,原告也未提交股东名册等材料,故在四被告的股东身份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原告径行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理据不足,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是什么呢?股东认缴出资或者认购股份后,即对公司负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交纳出资的义务。出资义务也属于一种合同义务,既包括股东对公司的给付义务,还包括各股东之间的互负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还可能直接影响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
股东是否完成实缴出资如何判定?股东实缴出资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即一是应当将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二是形成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三是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能仅将公司账册中有关出资的记载认为其履行了实缴出资。
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是否应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为准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应以认缴的货币是否存入公司账户或非货币是否办理转移手续为标准,并不以工商行政部门的备案确定。并且,非专利技术的权属通常没有明确的证明文件,亦无明确的法律交付手段,只能以被出资企业和出资方的出资协议或其他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据。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探析资本认缴制取消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和法定出资期限,扩大了股东的自治权限,激发了市场活力。但问题在于资本认缴制下未制定完善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从而出现了滥用资本认缴制的问题。在此背景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理论及实务界均提出在公司存续状态下,适用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制度来解决资本认缴制滥用造成债权人利益保护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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