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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
股东如何向公司缴足认缴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将房产过户到公司名下、将商标权过户到公司名下等。
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有哪些?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股东出资纠纷的5个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瑕疵股东主张抽逃股东返还出资的认定标准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
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从侵害债权理论、债权人代位权、《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角度来看,股东为公司清偿债务后仍应在出资不实范围内对涉案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扩张了自我交易主体,股东及近亲属控制的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易均属于关联交易或者自我交易,在公司符合破产原因的情况下,应当属于劣后债权。
股东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短时间内无正当理由又转出的,构成抽逃出资现行公司法和新公司法均要求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一般表现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股东验资后随即将出资转出是股东逃避出资责任的常见方式。
股东未履行实缴出资义务情形下,公司违规减资应认定为抽逃出资现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针对违法减资或瑕疵减资的后果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其行为性质和损害后果方面等同于抽逃出资,实务中通常比照抽逃出资但相关规定认定股东的法律责任。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我国公司法仍然坚持资本不变原则,公司不得违反法定条件与程序随意减少资本,包括未届认缴期限的出资。
股东会讨论股权比例调整事项未作出决议且股权转让关系亦未成立的,股东出资义务不能据此发生转移,本案系股东出资纠纷,是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造成公司或者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损失而产生的纠纷。资本维持原则贯穿于整个公司资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存续期间,公司在成立与运营过程中应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
股东出资义务完成的裁判思维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继而获得股东资格,既是公司获得物质基础成为营利法人的前提,也是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石,更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作为有限公司表征的独有特征,因此,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有义务依法及时、足额认缴或实缴公司注册资本金。
为公司代偿债务超过其认缴出资的情况下就能免除其认缴义务吗?作为股东基于对公司出资不到位对外承担的责任与基于为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上确实有所区别,但该股东对外承担的上述两种责任,目的都是增加公司的偿债能力。鉴于该股东为公司代偿债务远超其出资义务,在公司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股东无法就担保债权行使追偿权利,在前述已代偿债务和本案的债权人均为同一债权情况下,即便该股东对后续增资负有出资义务且出资未到位,亦不应再苛求其继续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案涉债权承担偿付责任,否则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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