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缴出资权的诉讼时效
在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况下,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这就是公司对出资违约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非现金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公司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缴出资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应受到诉讼时效的规则约束呢?不少国家对公司追缴出资权行使的时效作出规定,如德国规定公司请求权的时效为5年,自公司登记人为商业登记时起算。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未体现出公司对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缴出资权的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刘俊海教授认为应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2年为诉讼时效.;吴庆宝法官则认为,公司股东对公司出资义务是法定义务,始于公司发起设立,终于公司清算、破产终结,只要有主体主张,义务人必须予以履行,故而这是一种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义务或者权利追索,不应按照一般民事权利义务衡量短期诉讼时效。我们认为,原则上追索出资诉讼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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