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修改出资期限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4-07-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修改出资期限的效力认定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裁判摘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 号:( 2019 )沪 02 民终 8024 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2021 年第 3 期(总第 293 期)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