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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如何判断股东已经履行出资义务?

日期:2024-06-30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作者邵兴全 博士 公司法则,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导读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而不同的出资形式,需满足不同的出资交付条件。股东以不同方式认缴出资的,应如何判断其是否已经履行出资义务?本次问答对上述问题进行了阐述。

Q

认缴出资后,股东应该如何完成出资义务?

A

《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如果用货币进行出资,需要将出资足额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如果用财产权出资,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办理到公司名下。换言之,如果以货币出资,由于货币是一种动产,依据物权变动原则,需要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付;如果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则需要根据财产的不同性质,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比如股东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则需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Q

是否实缴到位,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A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Q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股东已经完成了出资义务?

A

如果股东实际已经缴纳了出资,可以通过收集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股东如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出具出资证明书。

第二,验资报告。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34条:验资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供被审验单位申请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出资者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因此,出资人可以依据验资报告来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三,银行进账单。银行进账单是持票人或收款人将票据款项存入其开户银行账户的凭证,也是开户银行将票据款项记入持票人或收款人账户的凭证。出资人可以在汇款时,在银行进账单上注明该笔款项的用途,以证明其已实际出资。

第四,企业年度报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9条第4项规定,“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可见,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年报来证明其已尽实缴出资义务。

第五,公司的财务账簿及相关资料。查看公司股东的账目及相关记账凭证资料,对该笔出资资金的用途记载是否记载为“出资”、“投资款”、“增资款”,也可以查看公司的账目,对该笔资金的记载是否记载为“X股东出资”。

第六,注册资本的完税证明。一般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公司需要按照实缴资本金额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务机关出具相应的完税证明。所以通过核查股东实缴资本是否已按照税务要求缴纳了相应的印花税,可以进一步判断股东是否已经履行了实缴出资义务。

第七,以非货币出资相关证据。股东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出资的,应有土地、房屋已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的相关证据,包括土地证、房产证,还可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等;以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应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已经转让给公司的相关凭证,包括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备案证明等;以设备等实物出资的,通常应当有设备的购置发票、财务入账凭证,移交公司的设备清单,同时应当有评估报告和股东会确认其出资作价金额的相关文件等。

Q

未经验资、审计,股东或第三人直接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如何认定该款项的性质?

A

在“未经验资、审计,股东或第三人直接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下,法院通常会结合如下要素综合考虑股东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转账备注、款项收款人、转账时间、公司成立时间、转账金额与公司章程记载认缴数额是否一致、公司确认的出资证明等综合判断股东是否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具体可分以下情形考察:

情形一,股东或第三人直接将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并在转账时备注为“投资款”等相关字样。此种情形下,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对于已备注款项性质为投资款的情形,法院通常会认定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情形二,股东或第三人直接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未备注款项性质。此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以“款项性质不明”为由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这是因为,实践中大量存在股东代收公司款项而后转入公司账户、财务混同等等问题。

Q

股东代偿公司债务(比如购销款、员工工资等),能否以此主张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A

实践中,对此有争议。但大多数法院认为,股东代付公司支付的款项,性质上属于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借款,与股东出资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以此认定为股东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Q

股东在履行货币出资义务时,应注意什么?

A

为避免出资纠纷,股东履行货币出资义务时,可采取以下几点措施:

第一,实缴出资后,可以让公司:(1)出具《出资证明书》;(2)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3)或及时修改公司章程的已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信息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实缴出资后,也可以让公司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主动公示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等信息;

第三,以银行转账方式实缴出资的,应在转账时备注“出资”、“实缴注册资本”、“投资款”等并保留好银行汇款凭证。

参考文献:

1.朱晓:《“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的有效认定》,载于“悦人法享”公众号,2019年2月25日。

2.邱国垒:《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证明已实际履行出资义务?》,载于“深宝律师事务所”公众号,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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