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公司诉讼律师 >> 股东出资纠纷

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变更,应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进行处分,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任意变更

日期:2024-06-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江苏高院

公司是最基本、最有效的企业组织形式,对于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江苏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现代化公司纠纷审判理念,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公司纠纷案件,努力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服务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壮大、助力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纠纷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制度规范有序运行,现发布一批公司纠纷审判典型案例。本次选取的案例,涵盖了股东出资、股东知情权、股东会决议效力、公司解散等实践中几类常见的公司纠纷案件。这些案例不仅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提供了规则指引,同时对于帮助企业加强内部治理、规范公司经营、防范化解风险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现予发布,供参考借鉴。

江苏法院公司纠纷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五

服务公司诉建筑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纠纷案

【关键词】出资期限提前 资本多数决

【案情简介】

建筑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60年12月31日,服务公司持股15%。建筑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同意,通过下列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于2022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两期缴纳全部出资,实缴出资均以货币形式缴纳。服务公司对上述决议投反对票,其余股东均投同意票。服务公司遂起诉请求确认该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股东的期限利益为股东自益权,应由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进行处分,不能通过资本多数决的方式任意变更,强迫其他股东提前出资,遂判决确认建筑公司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的决议内容无效。

【典型意义】

我国公司法明确赋予公司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允许公司各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如允许股东会以多数决形式任意修改出资期限,将剥夺其他中小股东的期限利益。因此,修改出资期限应当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案例来源: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