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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瑕疵减资的股东责任问题要求股东在减少的认缴资本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实质是主张在公司违法减资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而关于加速出资的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如《九民会纪要》中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的规定,并未包括减资程序瑕疵,因此在出资期限届满前,不支持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向公司注入的款项无证据证实用途的情况下是否可推定为出资股东向公司汇入资金,可以基于借贷、赠与等关系,也可以基于出资关系,区别在于出资系股东的法定义务,出资款汇入公司后形成实收资本,是公司开展日常经营和承担债务的物质基础,非经减资程序不得向股东返还,否则构成抽逃出资。因此出资款与借款等存在性质上的区别,二者并无等同或者替代关系,如无相关证据证实,不应推定股东向公司注入款项即为出资。
股东抽逃出资4大典型纠纷案件及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在股东抽回出资且经催缴,股东拒不补足的情况下,股东会有权通过公司自治取消其相应股权。《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认缴新增资本是股东的权利,股东会无权强制中小股东认缴新增资本认缴新增资本属于股东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剥夺的权利,应当尊重股东的意志,对其予以保护。本案判决尊重中小股东真实意愿,维护了中小股东自行决定是否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本案的曲折经过也提醒广大公司,公司增资必须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在公司运行的各个环节,都不应以牺牲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公司的利益。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资金等瑕疵出资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目标公司股权已经实际变更,股权受让人虽以终止合同提出抗辩,但并不符合法定合同解除条件,其依据股权转让之外的法律关系拒付股权转让价款缺乏法律依据。
股东出资与债权并不当然抵销对公司享有借贷债权的股东未按照股东会决议足额缴纳出资的,公司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其足额缴纳出资,并按照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直接抵销借款。首先,案涉股东会会议纪要中的最低投资额并不等同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亦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增资是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资信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有关规定执行。增资前首先由股东会对增资作出特别决议,其次,公司应当依法修改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及股本认缴出资的条款,再次,增资后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疑难问题解答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份限制转让期限届满前转让股份的,是否产生股权转让交付的法律效力
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的,是否属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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