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完成实缴出资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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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股东实缴出资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即一是应当将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二是形成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三是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不能仅将公司账册中有关出资的记载认为其履行了实缴出资。
案例索引:《北京优农谷营销有限公司与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2020)京03民初663号】
争议焦点:股东是否完成实缴出资如何判定?
裁判意见:北京三中院认为,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认缴制下,作为股东的优农谷公司为三里陆柒公司的垫付资金是否能视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二、三里陆柒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一、认缴制下,作为股东的优农谷公司为三里陆柒公司的垫付资金是否能视为对公司的实缴出资。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第九条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股东实缴出资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即一是应当将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二是形成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三是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本案中,优农谷公司仅依据三里陆柒公司的账册中具有将其垫付资金转为出资的记载,即认为其履行了实缴出资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能认定其垫付的资金为实缴出资。
二、三里陆柒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破产原因是指下列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本案中,(2019)京仲裁字第3254号裁决书已经生效,三里陆柒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已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本次诉讼中,三里陆柒公司认可其现已不实际经营、无实际办公场所及工作人员,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三里陆柒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目前其未申请破产。优农谷公司作为三里陆柒公司的股东,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有应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应履行其应尽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因此,丽贝亚公司要求追加优农谷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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