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内部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的效力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这样的约定并不影响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担保等对外基本功能实现。如果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案例索引:深圳市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郑州国华投资有限公司、开封市豫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科美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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