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情形下债务的转移问题
裁判要旨:企业采取以部分财产和等额债务相抵的方式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对所出让财产不持有相应股份的,未转移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新公司在其所接收原企业财产范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索引:山东信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滕州市化肥厂、山东鲁南化学工业(集团)、滕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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