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政策性债权转出资引发的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裁判要旨:中央级“拨改贷”、“特种拨改贷”及“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转为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属于政策性债权转出资,当事人之间因上述问题发生纠纷的,应当通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协调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案例索引:陕西省耀县水泥厂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陕西省建筑材料工业总公司债权转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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