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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的难点以及处理股东知情权执行的直接目的是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现的方式是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交出资料供股东临时占有并查阅,具有物之交付执行的特点;二是被执行人配合股东查阅,不得干涉股东查阅,具有不作为行为执行的特点。
股东可以查阅分公司资料吗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基本权利,其正确行使有利于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参与公司管理并行使其它权利。在公司治理方面,总公司可以统一调度本公司与其各分公司的资金用于建设和经营。那么中小投资者在其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否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复制分公司相应资料
挂名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知情权吗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否与案外人存在股权代持关系或者借名持股关系,并不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
王某诉某电子科技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在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应当平等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商业利益。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权利,但权利不得滥用。若股东行使知情权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以拒绝提供查阅。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即构成“不正当目的”。
查阅权纠纷执行案件中股东能否摘抄会计账簿股东查阅权纠纷是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公司股东为避免因信息匮乏作出盲目决定时,而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或其他股东之间围绕披露、获取公司信息产生的冲突,是诸利益主体博弈、制衡的一种体现。当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时,股东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进行摘抄吗?摘抄是否属于变相的复制?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执行案件,最终在综合考量股东查阅权制度设立的立法目的、股东与公司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裁判支持了股东提出的合理摘抄请求。
公司未能证明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无权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基础性权利,亦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股东知情权赋予股东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尤为重要。同时,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亦存在一定边界和限制。本案审理中,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目的的证明,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定福建某投资公司未能尽到“不正当目的”的证明责任,故依法支持孙某、徐某查阅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亦有效平衡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与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维护、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
股东知情权具体应当如何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当股东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有权获得司法救济
公司负的债,由谁来承担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存在例外情形,包括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
股东是否有权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股东行使知情权不应仅限于查阅会计账簿,应赋予股东查阅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的权利,而交易合同并不必然作为会计凭证依据入会计账簿,故对于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应赋予股东查阅权,而对未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相关交易合同,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宜支持股东查阅。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6个参考案例《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对于股东是否可以重复行使知情权并无规定,但是鉴于知情权是行使其他股东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即使公司已将相关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送达给股东,但股东说明自己查阅的目的后,仍可以再次要求查阅、复制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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