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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如何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张某作为某科技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当股东在公司行使知情权受阻时,有权获得司法救济。
有限公司会计账簿的登记是以会计凭证为基础;会计凭证的填制,需要以公司实际发生经济业务事项为基础。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会计账簿,其外延应当包括会计凭证和与会计凭证形成有关的基础性材料。
如公司不履行股东知情权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公司可能会被罚款(5万以上100万以下),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被罚款(10万以下)、拘留(15日以下),而且以上间接强制措施还可以反复使用,直至公司履行义务。
退股股东也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瑕疵出资股东享有知情权,继受股东亦有权对其加入公司之前的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不能拒绝瑕疵出资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亦不能拒绝股东加入公司后对其加入公司之前的信息享有知情权。股东在提起知情权诉讼时应当具有股东身份,主要包括经工商登记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虽未经工商登备案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股东知情权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因其是否实际出资受到影响。
对于股东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在公司的特定文件材料中,会计账簿应属于经营信息的一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既联系又相对独立,并非同一概念。《公司法》仅将财务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限定为股东可查阅的财会资料,并未涉及原始会计凭证。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这一司法解释的条文起草过程中,曾涉及股东知情权范围是否应当包含会计凭证这一问题,但在最终通过的条文中,删去了关于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的规定。实践中,股东诉请要求查阅原始会计凭证的纠纷并不少见,其是否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往往是案件争议的核心问题。
原始会计凭证是否属于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上述规定未明确规定会计账簿是否包含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是股东行使查阅权,确定公司会计账簿记载内容真实所依据的重要材料,是股东了解公司参与经营管理的真要资料。
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的难点及处理股东知情权执行的直接目的是知悉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实现的方式是查阅公司的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在执行程序中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执行人交出资料供股东临时占有并查阅,具有物之交付执行的特点;二是被执行人配合股东查阅,不得干涉股东查阅,具有不作为行为执行的特点。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包括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其他与股东利益存在密切关系的公司情况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独立的权利,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股东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资产收益权等其他核心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知情权诉讼指引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享有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手段,其合法诉求理应得到保障。本文将从请求权基础、股东知情权的主体确定、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程序相关问题、举证责任及证据类型、裁判规则及执行等七个方面来展开对实务中股东知情权纠纷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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