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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法律界定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获得空前扩张。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较,修订后的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疑难问题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有权知道与其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司信息的权利。根据我国有些学者的观点,股东知情权可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是指股东有查阅和复制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广义是指股东对公司一切事务有了解、知悉的权利,除有权查阅和复制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外,还可查阅公司会计原始凭证、传票、契约书、纳税申报书、电传、书信、电话记录、电文等文件的权利。
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司法审查要点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方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另外,需强调的是该条规定并未要求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求必须达到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状态,从法条行文和立法本意来看,仅要求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前首先向公司提出请求和说明,而非要求股东必须就书面请求被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职员亲自签收进行严格举证。
企业名称变更引发股东权纠纷制药公司告上法庭讨回知情权一般认定股东的资格要根据争议是发生在公司的内部关系中还是公司的外部关系中分别予以确定,因为由此形成的两种法律关系不同。股东之间及公司与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是内部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应当根据民法上追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则来确定。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的,是外部关系,属于商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应当根据商法上外观主义原则来确定。
股东瑕疵出资能否影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股东的权利是否受到影响不能归责于其是否出资、出资是否到位,而主要依据的是《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即使某个股东未出资或者未按约定出资,只要发起人协议或者公司章程没有限制该股东的权利,那么,公司经营管理者或者其他股东都无权限制该股东的知情权。
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知情权的诉讼救济公司如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的行为有不正当目的的,且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可以在股东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拒绝查阅的理由。股东如认为公司拒绝查阅的理由不合理,有不当之处,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平衡在制订股东知情权制度时,一方面,立法者在对待股东的知情权问题上,持一种积极的肯定态度:不仅从总体上吸收了原来法律的既有内容,同时还将其范围做了较大扩展;另一方面,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又做了一定的限制。
我国《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行使范围的法律界定公司法上的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我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从立法上作了完善。
股东知情权诉讼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并可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虽然法律同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但徐B在向A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邮寄书面请求被退回后,又当庭向A公司送达了书面请求,A公司仍拒绝徐B的请求,可以认定 A公司拒绝提供查阅。A公司辩称,徐B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海珠蜂某公司与上海万源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能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允许知情的事项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上诉人诉请中要求查阅被上诉人的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内容并未在该法列举的范围内,被上诉人的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本案中难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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