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律师 | 合同律师在线 | 知识产权律师 | 房产纠纷律师 | 交通事故律师 | 劳动争议律师 |
股权纠纷律师 | 保险律师在线 | 外商投资律师 | 土地征收律师 | 工伤事故律师 | 婚姻家庭律师 |
法律顾问律师 | 税务律师在线 | 银行金融律师 | 建筑工程律师 | 医疗事故律师 | 损害赔偿律师 |
股东知情权
尽管目前《公司法》并未明确将原始凭证5261列入可以查阅的范围之内,但会计原始凭证系记账的主要依据,会计账簿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生争议时,会计原始凭证是必不可少的判断标准。赋予股东原始凭证查阅权是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司经营权的要求。股东行使知情权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依照《公司法》规定,提出书4102面请求并说明正当目的的,其查阅权利的范围应包含会计原始凭证。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与股东的表决权、利润分配权等权利同等重要,既是股东的身份体现,也是有效保障股东权益的载体。然而,在公司实务中,很多股东只有在与公司产生较大矛盾时才知道这项股东理应享有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纠纷诉讼中注意事项,在确定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时,有的将执行公司事务的股东作为被告,有的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的经理列为被告,但这些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意志已经通过股东会上升为公司的意志,其意志通过公司的不作为体现出来,因此,侵害股东知清权的适格被告仍然是公司。
会计原始凭证能否被查阅,任何股东皆希望知悉公司运营信息,无论是控股股东抑或中小股东。虽然基于风险收益一致原则和资本多数决原则,公司控股股东获得更多的公司信息无可厚非,但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中小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信息同样天经地义。因此,公司章程的默示条款也足以作为股东查阅公司原始会计凭证的请求权基础。
股东知情权案件的被告范围界定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而非其他主体。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为自身或股东的共同利益对公司经营中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晓和掌握的权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和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履行相关信息报告或披露义务,故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
财务账簿查阅权行使之“不正当目的”界定由于财务账簿查阅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重要性,为预防个别股东滥用此权,干扰公司的经营秩序,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各国立法无不对股东的此项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公司法》亦不例外。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之限制,体现为“不正当目的"原则。在《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不正当目的加以界定,以利于该原则的正确适用。笔者认为,对该原则的理解应当从正反两方面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否复制相关文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不同的性质特征,公司法在平等保护股东知情权的原则下还加以区别了不同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数通常较少,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赋予了较大的权利范围,且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较为详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较多,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所差异。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在股东知情权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计算。
股东知情权诉讼能否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股东的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是实现和保障股东其他权利的前提,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必然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有权维护自己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将来立法条件可行,公司立法应当规定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为恶意或重大过失侵害股东的知情权时,股东可以以他们为被告,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追究其责任,也可以将公司和侵害股东知情权的公司高层人员列为共同被告,使之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按现行立法,被告仍应为公司。
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条件当公司所有的股东都来查询公司账簿记录和提出质询时将会加大公司成本,因此,法律往往会作出规定,以股东持股数量和时间来限制部分股东的查阅和质询。目前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京ICP备12000547号-4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