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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如何界定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不能超越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我国现行公司法以列举的方式对允许知情的事项作了明确的除外规定,财务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等内容并未在该法列举的范围内,而公司章程对此也未予明确,在未进一步举证存在必须查阅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难以得到支持。
公司能否因股东向公司借款用作出资否认其享有股东知情权股东资格的确认主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因该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即使股东用于出资的款项是借款,但货币是典型的种类物,占有该借款后,其就是该款的合法所有人,股东用借款作为出资应视为其实际出资,故不能以股东的出资款是借款为由否认其股东权利。
施某某与上海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股东,至今怠于履行其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理应受到相应限制。其次,上诉人从被上诉人离职时曾带走客户资料。上诉人可能通过查阅、复制会计账簿掌握被上诉人客户信息。而上诉人在离开被上诉人甲公司后,以乙公司总经理名义,与原有客户开展业务,其业务与财务做账均与该公司完全分开。上诉人虽与乙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以该公司名义缴纳四金,但所需款项均山上诉人经营款项支付。
甲环保技术公司与乙环保投资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赋予公司股东的此种权利并不因股东对于公司有否其他不当行为而消灭,且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并不直接具有上诉人的股东身份,其行为不能直接导致被上诉人股东权利被否定的后果,上诉人以该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有不当行为为由拒绝被上诉人履行股东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对其相应主张不予采信。
李某某、吴某、孙某、王某某诉江苏佳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账簿查阅权是股东知情权的重要内容。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账权“正当目的”与“不正当目的”之辨股东会计账簿查阅权系股东知情权的核心内容,具有法定请求权的属性,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属于股东固有的、非经股东自身同意不可任意剥夺、取消或限缩的权利,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行使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等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慎当“挂名”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隐名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章程第十六条第(六)款关于只限于查阅公司财务账簿等的规定对其他股东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之规定,股东还享有对公司财务账簿的复制权。
股权转让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行使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上海高院即明确规定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丧失了股东身份,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故其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股东近亲属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股东知情权应受限在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时,可以拒绝股东查阅。股东近亲属经营与股东所在公司同类业务,两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时,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认定构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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