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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流程

  • 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56次

    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规定 非法占有房屋和土地,必将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国家建设、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因此,当事人不按法律文书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迁出、强制退出的措施。由于这一措施对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影响较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人民法院采取这两种执行措施,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限定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 关于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20次

    关于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具体办法和程序:一是由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当面交付。执行员指定交付的日期和地点,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到达某一地点,被执行人将财物或者票证直接交给债权人,执行员制作执行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二是由执行员转交,即执行员将被执行人交来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转交给债权人并由债权人签收。

  • 关于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69次

    关于搜查被执行人财产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某些被执行人明明有财产,却将财产隐藏起来,谎称无钱还债,拒不向人民法院报告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使执行工作难以进行。针对这一情况,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其他场所的搜查措施,以防止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从而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关于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49次

    关于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的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义务,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就可以依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然,拍卖、变卖也可以不经查封、扣押,而由执行员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拿去拍卖或者变卖。

  •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日期:2012-07-17 点击:266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如果由被执行人保管和继续使用查封财产,不会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不能受偿或者使被查封财产明显减值的危险的,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保管被查封财产,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他自己承担。被执行人的过错,主要指其主观上没有毁损、灭失被查封财产的故意,由于保管不善致使被查封财产损失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仍然要承担责任,可以以其他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 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211次

    关于查封、扣押财产的程序的规定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直接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人民法院采取这一执行措施,一方面要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保证被执行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即本条所规定的,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一措施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被执行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的进行。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日期:2012-07-17 点击:614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书或者审判庭移交的执行书后,一般是不能立刻采取执行措施的,而应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通知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间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6次

    关于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建议与诉讼时效的期间一致,规定为二年;同时建议增加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以使一些因特殊原因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够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申请执行的期间应当有利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将申请执行期间规定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 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10次

    关于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规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证机构对于借款、借用财物等债权文书进行公证,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此文书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正如公证法规定的“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调解书及仲裁裁决的执行
    日期:2012-07-17 点击:84次

    调解书及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法还规定:仲裁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如果仲裁庭的组成违反上述规定,必须回避的仲裁员没有回避,所作的裁决,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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