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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流程专栏简介

民事诉讼流程

  •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开始的两种不同的途径
    日期:2012-07-17 点击:157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是引起执行开始的两种不同的途径 必须在本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申请执行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递交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应当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和理由,提出证据,并应当尽量提供被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必须提交执行根据。

  • 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
    日期:2012-07-17 点击:89次

    发生执行回转的原因 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生效的判决否定。先予执行是一种临时性的应急决定,并非法院的最终决定,因此,如果判决否定了先予执行赋予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获得权利的当事人就应将其所得返还给对方。比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甲的申请,裁定其养子乙先行给付其一笔赡养费,但案件经过审理,判决确认甲乙二人并不存在养父子关系,为此,甲就应当把所取得的赡养费退还给乙。

  • 关于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3次

    关于被执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执行的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有时出现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终止的情况,为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因这些情况的出现而得不到保护,本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后,不论其遗产是否有人继承,也不论继承人是否承认被执行人生前的债务,人民法院均可以从其遗产中划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债款。

  • 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15次

    关于执行担保的规定 执行担保可以是保证人以其信誉担保,也可以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例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提出由某公司作为自己履行义务的保证人。又如,执行开始后,被执行人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保证在一定期间履行义务。

  • 执行和解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
    日期:2012-07-17 点击:150次

    执行和解不同于审判程序的调解 在审判程序中,调解被广泛地运用,但在执行程序中,却不能调解。这是因为,审判程序终结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非经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变,如果允许执行人员主持调解,改变审判结果,在理论上说不通,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

  •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日期:2012-07-17 点击:383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我国的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划设置的,执行工作一般是在本辖区内进行。但有时,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负责执行的法院不便执行,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更好地完成执行任务,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应当发出委托执行的函件,说明执行事项的具体内容,并附执行根据。近些年,某些地方的人民法院为了保护本地方的经济利益,对外地人民法院的委托采取不协助、不理睬的态度,造成委托执行难。

  • 关于执行机构、执行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83次

    关于执行机构、执行程序的规定 执行人员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比如,工作证、人民法院的证明信等。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比如,执行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执行中谁在场,执行标的物有无毁损等。执行笔录应当由在场的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的代表等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 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86次

    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执行过程中,指执行程序开始后终结前。案外人,指本案当事人之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指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比如,人民法院去查封被执行人某甲家里的电视机,案外人某乙提出电视机并非某甲的财产,而是自己寄放在甲处所的,不应予以查封。

  • 关于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92次

    关于变更执行法院的规定 一是明确赋予申请执行人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二是明确规定了申请提级和指令执行的条件,即自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未执行的。三是明确了申请人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即本条规定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是明确规定了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
    日期:2012-07-17 点击:162次

    对违法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撤销或者改正违法的执行行为。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裁定的方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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