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解释】本条是关于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主要针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方面的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迁出房屋,土地占有人退出土地的,房屋占有人、土地占有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将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
非法占有房屋和土地,必将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国家建设、社会安定和人民团结,因此,当事人不按法律文书迁出房屋和退出土地时,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迁出、强制退出的措施。由于这一措施对于被执行人的生活影响较大,法律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人民法院采取这两种执行措施,由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限定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应当依照本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1.通知到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2.相关单位派员参加。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3.制作执行笔录。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人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搬迁的财物要详细记录,避免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因此可能产生的纠纷。
4.被搬出财物的交付。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执行或者人为对执行工作设置障碍,造成财产损失,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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