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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
挪用公款罪共同犯罪问题探讨本案例中挪用的110万元案发前归还,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甲、乙可免予刑事追究。笔者的意见与生效判决不同,赞成第四种意见,因为第四种意见更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此类事情很多,提请有心人注意研究、分析。
浅析贪污贿赂犯罪的防治措施打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工作必须做得扎实有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减少这类犯罪。进一步让社会具有高度的精神文明,使国家政治廉洁清正,经济快速腾飞。
受贿犯罪的心理动因及预防对策再研究受贿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收益,这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受贿人是否可以从受贿行为中获得巨大的精神收益?我认为这是肯定的。常常有些受贿人存在着不平衡的心理,总以为自己的付出与所得不相符合。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每一次受贿,都会使他们内心产生实现“自我价值”的满足感,这就是一种精神上的收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的困境与完善将“财产来源不明”状态作为认定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财产来源不明”既可作为一个独立的犯罪,也应作为一种证据,以利于解决实践中有许多被告人持顽抗态度,拒不说明其巨额财产来源,而逃避法律的严惩的司法无奈窘况。从而达到把打击的锋芒直接指向那些顽抗到底的重大犯罪分子。从完善受贿等犯罪罪状的方面,来加大此罪追究力度。
试论我国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职务犯罪的影响及危害严重。对公职人员行为的底线要求要高于普通群众,这是由公务人员的职责及权力性质所决定的。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群众对贪污腐败、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深恶痛绝。相对于其他犯罪来说,由于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成本低、易成功、获利大的特点,使职务犯罪屡禁不止,在一些重点部门甚至出现“前仆后继”现象,成为国家的一大疾患。
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心。犯罪主体呈结伙性。近年来,惩治职务犯罪领域出现了“职务犯罪 一条龙”及“拔出萝卜带出泥,拔萝卜的也带泥”的现象;本应相互制约的各部职务人员出现共同犯罪,本部门内部各科室同事出现集体腐败的现象。
当前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分析与对策一是犯罪主体中党员多,村支部书记所占比例较高;二是大案多,受贿、行贿、贪污案件多,且案件呈上升趋势;三是相互串通合伙作案多;四是侵害对象多为移民、扶贫等专项资金;五是长时间持续作案,顶风作案势头明显;六是社会危害性大。村官犯罪危害不小,不仅危害基层政权建设,破坏法律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而且由于行贿受贿交织,往往是诱发其他干部犯罪的源头。
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在犯罪对象、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都极其相似,区别主要在于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在客体方面,贪污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物以及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职务侵占罪的客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和行为人与其单位之间的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
对合理存疑部分应否计入贪污数额依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处断原则,如果对犯罪的证明不能达到使人消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理所当然只能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决。所以不应当将此5万元认定为任某贪污的数额。
村干部低价向开发商购房构成受贿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应结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案中,被告人行为的主观方面和该行为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均不存在争议。审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从受贿罪犯罪主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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