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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专栏简介

贪污贿赂罪

  • 套取公款部分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是否计入贪污数额
    日期:2016-05-31 点击:615次

    套取公款部分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是否计入贪污数额,各被告人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抬高交易价格的方式从听力中心等单位套取公款,已经完成了对该笔钱款的贪污行为,属贪污犯罪既遂,此后用于支付原单位业务回扣费用,系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处置,且该项费用因系违规已被上级主管单位严令禁止,故不应将该笔钱款从各被告人的贪污数额中扣除。

  • 2016年最新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日期:2016-05-29 点击:289次

    2016年最新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法律适用标准贪污贿赂犯罪滋生各种腐化现象,败坏社会风气,扰乱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破坏国家廉政建设,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动摇我国执政根基,社会危害性极大,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 误认为ATM机故障拿走放在存款槽内现金如何定性
    日期:2016-05-29 点击:196次

    误认为ATM机故障拿走放在存款槽内现金如何定性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误将被害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钱认为是ATM机故障导致银行多吐出的钱,主观上不具有盗窃罪的故意,仅具有侵占银行已经脱离占有的财物的故意,属于抽象的认识错误,可能构成侵占罪;鉴于其经公安机关通知后马上归还,没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行为,亦不构成侵占罪。

  • (最新)最高检研究室: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法律适用标准
    日期:2016-05-29 点击:170次

    (最新)最高检研究室: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法律适用标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修改主要包括:取消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和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突出数额之外其他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对贪污罪、受贿罪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对贪污罪和贿赂犯罪增设罚金刑;增设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行贿罪从宽处罚规定更为严格的适用条件。

  • 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啥样的贪官判死刑
    日期:2016-04-22 点击:132次

    八问“两高”办理贪腐案件新司法解释:啥样的贪官判死刑苗有水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司法解释规定的较重情节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无论是不具有一定情节的以三万元为定罪起点,还是在具有一定情节时一万元即可追究刑事责任,都是相当低的入罪标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通过压低入罪标准,有助于强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戒律。”

  •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即可追责
    日期:2016-04-18 点击:153次

    最高法最高检明确: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即可追责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

  • 最高法贪贿犯罪79项司法观点及裁判规则合集
    日期:2016-04-17 点击:862次

    最高法贪贿犯罪79项司法观点及裁判规则合集国家工作人员套取公款后,再将部分钱款用于原单位公务支出,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应全额计入贪污数额,理由是该行为属于犯罪既遂后的赃款处置行为。然而,本案中各被告人对第三方公司替原单位支付的业务回扣费用,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未实际控制和占有;同时,该部分业务费用支出客观上有利于原单位开展业务,各被告人实施的贪污犯罪未造成原单位的财产损失

  • 如何把握贪污受贿罪“数额+情节”
    日期:2016-04-08 点击:194次

    如何把握贪污受贿罪“数额+情节”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可以再行研究,但认定标准必须大幅提高:第一,大幅拉开不同量刑档的数额级差,符合《刑九》的修订精神。如前所述,贪污、受贿案件量刑实践当中长期存在罪刑失衡、重刑集聚现象,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十万元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个数额杠杆压得太低。将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数额标准大幅提高,为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留出尽可能大的数额空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不二之选。

  • 刑事审判编录——贪污罪(三)
    日期:2016-04-06 点击:191次

    刑事审判编录——贪污罪(三)承包合同中对盈余部分所有权分配及使用规定为“盈余部分可自行支配”。承包人完成当年上缴单位各项承包利润后,占有盈余款项,不构成贪污罪。盈余部分款项非公共财产,所以不论行为人以什么方式,公开的、秘密的、合法的、非法的方式占有,均不构成贪污罪。

  •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公布后“数额+情节”如何把握
    日期:2016-04-06 点击:374次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公布后“数额+情节”如何把握数额标准的把握《刑九》区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确定了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个量刑档。尽管立法上同时作了从宽处罚的规定以此弱化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之间的刚性关系,但犯罪数额之于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基础性意义无可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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