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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日期:2015-04-29 来源:北京律师事务所 作者:北京律师 阅读:103次 [字体: ] 背景色:        

论职务犯罪及其预防

作者:夏邑县法院 王伟奇 郭希海

职务犯罪现象滋生蔓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已成为当前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毒瘤,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毒化了社会风气,破坏了党群关系。深入剖析职务犯罪概念和特点、原因及危害,探讨预防对策,已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职务犯罪发生规律的分析、研究和总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完善制度机制,不断铲除腐败现象和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积极探索治理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治本之策,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防范职务犯罪,实现对职务犯罪“惩治于既然,防患于未然”,以打促防,以防固打,延伸、扩大治理职务犯罪的效果。

1.职务犯罪概述

1.1职务犯罪及其特点

1.1.1职务犯罪的概念

狭义的职务犯罪,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职务犯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1.1.2职务犯罪的特点 

从实践来看,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是:

1.1.2.1 在行为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增多。

过去贪污受贿数万元可称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的屡屡出现。

1.1.2.2 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利用职位之便卷入腐败活动的人数有上升趋势。

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犯罪主体日显位高权重,犯罪程度日益严重。 这些人大都为单位的“一把手”或“业务骨干”。1997年至2003年,全国共查处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广西的成克杰、江西的胡长清、江苏的陈耀南等一批省级高官,先后因巨额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受到国法严惩。大案要案呈上升势头,违纪金额越来越大。近5年内共查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百万以上大案达5541件数量急剧增多。

1.1.2.3 有组织的团伙作案日益增加。

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令人触目惊心。犯罪主体呈结伙性。近年来,惩治职务犯罪领域出现了“职务犯罪 一条龙”及“拔出萝卜带出泥,拔萝卜的也带泥”的现象;本应相互制约的各部职务人员出现共同犯罪,本部门内部各科室同事出现集体腐败的现象。腐败分子在政治上拉帮结派,经济上相互牵连,结成了利益同盟,呈现出明显的群体性;往往是查处一案,拔出一串,查处一人,挖出一群。例如,沈阳的“慕马案”,就是如此。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一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员,居然在履行职责时也出现了受贿、渎职等犯罪行为,这对党和国家的事业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1.1.2.4 在腐败现象发生的领域方面,职务犯罪广为蔓延。

腐败不仅在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学、教育、司法等传统上认为“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如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权力之便,贪污受贿、挪用资金案件频频发生。犯罪主体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从年龄上看,犯罪主体向多层次方向发展,既有刚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轻人,又有事业蒸蒸日上的青、壮年人,更有行将退休的老领导、老干部;从职位上看,职级大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小到村、居委会委员、仓管员;从行业上看,既有通常被人们认为容易产生腐败的金融证券、海关、国企、司法、建筑工程等部门和行业,也有通常被有人们认为是“清水衙门”的学校、各种行业协会、群众组织等。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令人不安的现象:一方面,国家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逐年加大,出台的遏制职务犯罪措施逐年增多;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不断地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其反差是如此强烈。

1.1.2.5 企业中的腐败现象日益加重。

由于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存在的很大的弊端,发生在国有企业中的贪污腐败事件近来呈上升趋势,并且已构成了当前腐败现象的多发区和高发区。近年来,企业中发生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现象日益突出。部分国有企业陷入亏损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企业领导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对国有资产实施疯狂掠夺和恣意浪费而造成的。

1.1.2.6 权力和廉洁度下降。

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此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为“准腐败”。“准腐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下降,而其严重性是它构成了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群发的土壤。作案后外逃人数不断攀升。国内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犯罪 后,为逃避打击,往往携巨款潜逃海外,造成国有财产大量流失。这些人大部分在犯罪之后为外逃作好了精心的准备。尽管我国已与泰国、蒙古等1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引渡条约,但一些被案犯视为避难所的国家,中国与之没有引渡协议,只能采取“友好合作”方式要求遣返,能否遣返成功,难度很大。

1.2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1.2.1 职务犯罪的表现形式

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进行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主要发生在一线执法业务工作部门的执法环节上,问题的性质是触犯刑律。其具体表现为个别行为的主体利用手中职权直接为当事人谋取利益,徇私枉法。进行权钱交易。(2)侵犯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违法办事。问题的性质是严重违反法律规范。其具体表现是利用职务特权,违法操作,严重侵犯了相对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集体、公民及法人受到财产、人身及其秩序上的损害。(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办事,违背“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由于行为主体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程序不公正,从而导致实体公正也无从体现,直接影响了行使职权的客观公正,亵渎了公正权力的尊严,而且损害了相关职能部门的荣誉和形象。(4)位高权重,贪污受贿是众多职务犯罪的主要现象。据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监察部门介绍,税务干部执法犯法、以税谋私,已成为国家税款流失的原因之一。1996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直接组织查处的63起大案要案,都与税收执法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民。据了解,涉案的税务人员中,有的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有的收受贿赂、贪赃枉法;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通谋参与。这些违法问题多发生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重要环节。(5)对近年来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现阶段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五多”、“两突出”的现象。即:从发案单位类型看,工矿企业发案多;从涉嫌犯罪的主体看,担任正职领导的多;从岗位分类看,经手管理财物人员多;从单位层次看,基层部门发案多;从犯罪性质看,贪污、挪用公款犯罪多。在这些案件当中,以小集体私分公款贪污问题突出;作案时间长、频率高、数额大的现象突出。

1.2.2 职务犯罪的危害

职务犯罪的恶果十分明显,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2.2.1 职务犯罪极易引发和激化社会矛盾,威胁着国家社会的稳定,是当前社会的一个严重不稳定因素。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从前段时间“严打”整治斗争反映出的问题看,黑恶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些地方产生、长期存在并坐大成势,对黑恶势力犯罪之所以打而不死,甚至有案不立、立而不查、降格处理,无不与贪官污吏作他们的“黑后台”和“保护伞”有关。同时,在社会矛盾和现实问题面前,贪官污吏的职务犯罪行为还会引起新的社会不公,造成群众的逆反心理,增强矛盾的对抗性,甚至会激化矛盾,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为此,要维护社会稳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就必须坚决地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

1.2.2.2 职务犯罪导致滥用权力,破坏分配公平,阻碍市场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严重破坏因素。

“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基本原则和必然要求,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满足个人私欲的同时,直接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权钱交易”使权力商品化,擅权渎职使权力个人化,从而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权力的暗箱操作,危害甚大:一是损公肥私,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应有的巨大损失:二是造成不正当竞争,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内外勾结,危害经济安全,触目惊心的厦门远华走私案就是最典型的例证。要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经济安全,必须坚决地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

1.2.2.3 职务犯罪扭曲社会价值观念,败坏社会主义道德,引发社会道德的沦丧,从而制约文明水准的提高,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

法律和道德互联系、相互补充,构成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思想规范和行为规范。职务。“傍大款,找小蜜”,“买官卖官”,干部间“拜把子认干亲”,“吃回扣,滥摊派”,“黄赌毒”……无不与“贪官污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要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坚持以德治国,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就必须坚决地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

1.2.2.4 职务犯罪败坏党和政府形象,破坏党群,政群、干群关系。

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为代表的腐败犯罪,“不仅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也破坏党和人民的血肉联系,造成党群和干群关系紧张,严重影响党的凝聚力”甚至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毛泽东同志在党的八届会议上就明确指出:“有些人如果活得不耐烦了,搞官撩主义,见了群众一句好话没有,就是骂人,群众有问题不去解决,那就一定要被打倒……农民就要打扁担,工人就要上街示威,学生就要闹事。”这说明职务犯罪已关系到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稳固我党的执政地位问题,因此必须坚决地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

1.2.2.5 职务犯罪是一种超法律、反法律的行为,它动摇国家权威的基石—法律权威。

法治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选择,司法公正、司法正义是文明社会的象征和标志之一。而职务犯罪是与这些社会进步的要求格格不及的。要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让中华民族走上健康、快速、持续发展的道路,就必须尊重法律的权威,坚决地治理和预防职务犯罪。

1.2.2.6 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损失和流失。

据专家估计,以各种形式流失的国家资产每年近千亿元。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关系到国家发展、社会的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重要问题。

2 职务犯罪的产生原因

2.1致使职务犯罪形成的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力

2.1.1权力集中且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助长了权力的恣意与傲慢

2.1.1.1 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腐蚀性

职务犯罪者之所以能肆无忌惮地进行犯罪活动,归根结底是因为他们手中掌握着权力。权力犹如一柄双刃剑,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权力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其存在之使命是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各方主体的利益需要,因此,权力具有造福社会的属性;另一方面,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所衍生的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也为职务犯罪提供了诱因,并且权力活动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易使权力主体的权力意识恶性膨胀,易使权力主体产生为办公事出了错也没啥、执行公务出了偏差也是在所难免的权力放大的依托心理。这种同权力相伴而行的“衍生效应”与“放大效应”使权力本身与生俱来地潜藏着一定的腐蚀属性,当其与人性的弱点相结合并相互激荡时,权力也就蜕变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因此,恰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2.1.1.2 权力过于集中、权力结构失衡,致使监督乏力

权力本身已潜藏着一定的腐蚀属性,如果权力再过于集中的话,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腐败,以致职务犯罪。孟德斯鸠曾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从权力结构的科学性而言,“分离的权力又必须同时是相互平等的权力,唯有平等的权力,才能对作为制约对象的权力发生制约。如果一个权力依附于另一个权力,分解的权力之间形成新的隶属关系,则意味着权力并未进行实质的分解,新分解出来的权力也就形同虚设,不能实现有效制约。”应该说,我国当前对权力的监督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组织体系,存在着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机制,然而,在现实中,这一监督机制却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监督权缺乏权威性和相对独立性,在与被监督的权力比较中,处于弱势地位。此处,恰如下图所示:

   ←———●———―――――→

F2           F1

设:F1为被监督权,F2为监督权,┄→为无穷大

则:该图的数学程式为:F1>>>……F2,其所蕴涵的思考张力自是不言自喻。

权力过分集中,破坏了权力结构的科学性,致使权力结构明显失衡,从而导致监督的软弱与乏力,而在权力的运行中一旦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必然会导致权力的恣意与傲慢,这已为古今中外的实践所证明。邓小平同志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一文中郑重指出:“权力过分集中,妨碍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妨碍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妨碍集体智慧的发挥,容易造成个人专断,破坏集体领导,也是在新的条件下产生官僚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因。”“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或少数人手里,多数办事的人无权决定,少数有权的人负担过重,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错误,必然要损害各级党和政府的民主生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个人分工负责等。”

2.1.2 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为权力经济化与经济权力化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通常社会的变革往往会激化各种矛盾进而引发诸多犯罪。我国当前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时期,一方面,市场刚刚开始启动,各种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市场培育、宏观调控等规范措施尚在建构与完善之中,它们或多或少地存在不足之处,同时,计划经济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尚有余威,从而形成新旧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在客观上给权力带来了较大的“腐败空间”:如“双轨制”的价格机制、不同的税率、不良的信贷机制等,就为“权力租赁”之“挤兑市场”提供了便利条件;政企关系的不顺畅,政府依然掌握着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人事任免权,行政权力依然在直接干预经济和直接参与分配等,就为政府官员的“权力经济化”与企业管理者的“经济权力化”的相互转化提供了腐败的区位。另一方面,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也是职务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权力系统朝着放权、松绑、给好处的方向改革,以往的那种权力的高度垄断、高度绝对化的局面已被逐步打破,这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然而,由于政治体质的改革相对滞后,相应的一些规范、制约权力运行的配套措施还是没有跟上,致使权力仍处于相当程度的失控、傲慢与恣意状态,从而为职务犯罪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缝隙和漏洞,再加之,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可谓是五光十色、林林总总,社会整合力低,整个社会缺乏一种统一的社会道德规范,即社会处于一种“道德失范”的状态。由此可见,体制转轨与社会失范所固有的弊端与矛盾,为权力的经济化与经济的权力化的相互转化提供了温床,从而也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2.1.3 社会分配领域不公平现象的存在是职务犯罪动机萌生的催化剂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尤其是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的开放的经济政策,无疑是有利于发挥主体的能动性,活跃经济生活。然而,现实生活中,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收入的差距拉开得越来越大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尤其是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再加上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通过诚实经营、合法劳动致富起来的,而是“一夜暴富”的,这强烈地刺激了享有掌管经济资源优势、社会地位较高但却相对贫穷的公职人员,为了平衡失落的心理、补偿分配不公引起的损失,少数人便产生了权钱交换的愿望。美国学者罗伯特•克利特加德在其《控制贪污腐化》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腐败动机和公式:腐败动机=贿赂-道德损失-[(被发现和制裁的机会)×(所受处罚)]>薪金+廉洁的道德满足感。

也就是说,当贿赂之所得减去从事该行为所承受的道德损失和法律风险后仍大于其工资收入和廉洁带来的道德满足感之时,官员就会产生从事腐败行为的动机。罗氏的观点固然有失片面,但对我们从分配环节上认识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这一腐败现象的原因确实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即,在视个人道德品格、实施犯罪所承担的法律风险等其他因素为不变常量情形下,社会分配领域中,公职人员工资水平的低下会增加其产生腐败动机甚至于职务犯罪的可能性。(4)p23[]这种可能性一旦得到强化,公职人员便会丧失了责任心和责任感;要么热衷于权力的商品价值,将手中的职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来进行社会利益的“二次分配”,以实现所谓利益分配的“合理化”。这样,由社会分配不公而起的职务犯罪也就风生水起、不可避免地萌生了。[1](p154)

2.1.4 立法上的瑕疵与执法上的偏差使得职务犯罪有机可乘、有利可图

从立法方面看,法网疏漏也是职务犯罪猖獗的重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廉政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如号称“阳光法案”的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千呼万唤而尚未出台。目前,只有一个缺乏权威性和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致使财产申报这一重要的法律制度至今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监督法》等均亟待建章立制。第二,刑事法律中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一,在贿赂犯罪中,刑法关于“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的规定,以及将“利益”界定为“物质性利益”的规定,均不甚科学。此规定将无法惩处以提供旅游、性贿赂、子女上学等非物质性利益的行贿行为,更尴尬的是,它将“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麻烦,也会给贿赂犯罪者网开一面,既放纵了行贿者,又使打击、减少贿赂犯罪的目的难以完全奏效”;其二,无惩罚性经济条款。职务犯罪中贪利性犯罪和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渎职犯罪占相当大的比重,而这两类犯罪在刑法中都没有相应的惩罚性经济条款,从而使犯罪人觉得有得可图,甘愿以自由为代价去攫取非法利益。

从执法方面看,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亦是当前职务犯罪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贝卡利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这种必定性要求司法官员谨守职责,法官铁面无私,严肃认真。”职务犯罪的实施者都是手中握有一定权力的人,此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譬如,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往往以“家丑不可外扬”、“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为借口,对举报出来的问题不表态、不研究、不组织力量调查,或一压了之,或一免了之,如此等等,从而使得司法机关的执法执纪活动遇到重重困难,再加之,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独立性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且执法人员的素质又参差不齐,从而出现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也就较为普遍了。此外,对职务犯罪的执法不严,在司法环节上表现为对职务犯罪的实际处罚普遍较轻、刑罚执行过于宽松,出现了“以罚代刑”、“以官抵罪”、“官官相护”的倾向。对职务犯罪行刑过宽,实际上是降低了犯罪成本,使犯罪所得大于犯罪所失,从而催发了潜在职务犯罪的可能性。

2.2 致使职务犯罪形成的主观方面的原因合力

上述诸种因素仅是致使公职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外部原因合力,致使职务犯罪由潜在的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还需要一系列的内在原因合力的交互作用,这个内在的原因合理便是职务犯罪者价值观念的错位及公仆意识的异化,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2.1 不比人差、何比人穷的“攀比”心理。

一般而言,具有攀比心理的人总希望自己什么都比别人好,至少要和别人一样好,一旦感觉不如意,不平衡的心理就产生了,为了平衡心理,他们常常会采取一些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不少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就是受着攀比心理的影响。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一部分地区和一部分人先行富裕起来了,面对这种客观实际,一部分公职人员产生了心理失落的现象,尤其是看到以前的一些无论哪方面都不如己的同事、同学或朋友现在却是那样的一掷千金、挥金如土,心里更是感到郁闷和烦恼,心想:“我不比别人差,为什么该受穷”、“别人有的我也得有”,强烈的攀比心理致使一些公职人员原本就有一些失落的心理愈加严重的失衡,于是,他们为了和别人一比高低,不惜“践踏人间法律的尊严”,或贪污受贿,或挪用款物,沦为物欲、情欲的牺牲品,如此等等。从公职人员犯罪的情况看,因攀比心理而身陷犯罪的比比皆是,尤其是那些经济状况较差而又身居一官半职的年轻的公职人员更是较为突出。

2.2.2 权利资本、等价交易的“投资回报”的心理

投资回报、等价交换本是一个严格的经济概念,只能运用于经济生活领域,然而一些公职人员却曲解了上述两规则的本义,错误的将其使用于权力领域,他们不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利不是人民赋予的,他们不认为依法办事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和职责,相反,他们却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利是多年来个人奋斗的结果,有些甚至还将获得权力过程中的付出视为一种政治投资,期盼将来产生投资回报,尤其是一些公职人员在通过跑官、买官而谋到一定职位后,便把权力当成一本万利的致富工具,迫不及待地把权力作为资本投入不正当交易,以图获取巨额回报。于是,一些公职人员把自己职责范围内应做的事,在心理上认为是一种付出,看成是为别人办了事、帮了忙,内心总希望当事人“投桃报李”,内心总企图有关当事人给自己等价回报。此种心理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表现较为突出,他们不但表现为“不见兔子不撒鹰”,不给好处、不送礼就不办事,而且有的还伸手索取贿赂,久而久之,这些人养成了一种犯罪的习性,一旦别人不给“报酬”,内心反而怪起了别人“不识做”。这种投资回报、等价交易心理的存在,正是忘记了权力的来源及自己的职责,把权力看成是一种待价而售的金融资本。

2.2.3 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吃亏补偿”心理

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了财,日子过的比自己滋润,尤其是看到一些新近参加工作的年轻同志的收入比自己丰、住房比自己好、待遇比自己厚,就总觉得自己吃了亏。如有的公职人员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为党工作几十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过去工资低、收入少,吃了许多亏,现在临近退休,已是船到码头车到站了,捞它一把,颐养天年,也算是对过去革命多年的补偿,也不枉革命者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风范。于是他们便贪婪的攫取财物,恨不得一下子把几十年的损失全补回来。“59岁现象”导致许多人晚节不保、夕阳瑕疵,此不失为一个重要的原因。

2.2.4 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的“法不责众”的心理

当前,一些单位或部门窝案、串案频发,群蛀现象严重,究及原因,案犯无一例外的回答:“风气都这样了!”“别人都这样,我不跟着他们干,会因不和群而遭到排挤,成为边缘人而很难立足。”他们甚至将马克思、恩克思关于犯罪的本质:“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p 379“藐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这一经典论断曲解为:只要大家都这样做,也就无所谓犯不犯罪了,因为,“天塌下来有高个子(官大的)顶者,”于是,他们不为天下先、敢为天下后,不为出头鸟、而为群中鸟,不为秀于林之木、而为丛生于林之木,从而跟着“潮流”走,掉入犯罪的深渊。“从众,法不责众”的意识,某种程度上为当前公职人员“集体腐败、班子腐败”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惩治职务犯罪的心理障碍。

2.2.5 送之巧妙、收之安然的“侥幸过关”心理

心存侥幸是导致犯罪主体犯罪心理增强的又一重要因素。侥幸是犯罪自以为可以逃避罪责的一种自信感,这种侥幸心理在职务犯罪主体的心理中表现有为突出,他们往往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总以为自己方法巧妙、手段隐蔽、赃证隐匿天衣无缝,再加上,一些公职人员或其周围的人有过违法犯罪的案件而未被发现、未被查获的情况大量存在,进一步强化了部分公职人员自信能悄然过关的侥幸心理,但却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如,在行贿受贿情形中,绝大多数是一对一,只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再加上,行贿者言辞恳切:“此事你知我知,又不立什么字据,你对我帮助那么大,我出卖你还是人吗?你放心好了。”这样一来,受贿者的侥幸心理便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从而被拖下了混水。在职务犯罪中,许多人都是因侥幸心理占上风而身陷泥潭的。

此外,致使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原因还有:险小利大、富贵险中求的“投机冒险”心理,雁过拔毛、见钱就想要的“贪得无厌”心理,朝中有人好做官的“有恃无恐”心理,等等。

职务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同面临的课题,也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其本质是权力的异化。由于致使职权犯罪形成的原因力是多维的、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力,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力,二者的交汇作用与相互激荡导致了职务犯罪的产生

3 职务犯罪的预防

3.1 强化职务犯罪的防范机制

职务犯罪的防范机制,是指依据制度规定建立起来的阻止职务犯罪行为与结果发生的各种防范工作体系,以及与这有关的可以调动的一切积极因素,正确处理防范工作中各种复杂矛盾和问题的工作方略、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等相互作用和联系的一个整体机制。

3.1.1 重视对权力滥用的防范。

由于任何权力的运作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并非机械运动的过程,因而存在着自我变异的可能性。据此,著名学者约翰.阿克顿深刻揭示出一个政治规律:“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进而提出遏制权力变异的方略:“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

在上述思想的影响下,现代法制国家都在建立完善的权力防范机制,以保障国家权力能够民主、公正、合理、高效地行使。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改进党风建设的决定》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建立立足于民主法制基础上的制度才是根除腐败的良策。

要改革干部任免体制,严格监控权力运行。长期以来,我党任用干部是坚持“党管理干部”原则的前提下,采用自上而下的任命制和委派制。这种体制的弊端,带来了诸多消极的后果,许多干部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负责。要清除上述腐败现象,减少职务犯罪,唯一的途径只有能进一步扩大公民参政议政的范围,推进政治民主化,使广大选民的意志在干部任免中发挥关键性作用。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宣言》中谈到巴黎公社的干部任免体制时曾经说:“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主人——公社采取了两种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家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出的人担任,同时施行了可以按选民决议随时撤销被选举者的法制。[2]

以上论述的精髓就在于选民和意志可以左右干部的任免,而这一点正是社会主义的真正体现。因此要建立一整套体现民意的干部任免的监督体制,可以以作为单位将干部一年中的工作、品行、财产等情况制成详细的资料向原选区和选民公示,并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较差的干部,就责令其停职检查,对于具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干部,经营选区若干名选民或代表联名,可撤销其领导职务。

3.1.2 建议行政权力运动的防范机制。

第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这样的制度可以增强公职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的透明度。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们开始学习国外反腐败的成功做法,让阳光着凉公职人员的财产收入状况。如在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收入申报制度,2000年12月召开的中纪委五次全会决定建立领导干部家庭财产报告制度,2001年起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中实行,由领导干部报告本人、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家庭财产,包括大量现金、存款、有价证券、房产、汽车、债权债务等主要家庭财产。财产申报制度在增强公职人员财产收入透明度上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并未上升为法律,因而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同时对财产收入的核查还缺乏专门的机构来执行。所以,应加快制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第二,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使公共权力委托代理运行中的信息公开,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对外职务行为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减少暗箱操作,这样会大大减少权力运行中腐败的机会。政务公开对社会和群众而言,一是政策、政令公开;二是职能、职责公开;三是工作纪律公开;四是办事规则、程序时限和结果公开,这样会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在全国实行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司法系统的警务公开、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以及在一定层级以内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公开选拔任用实行公开选拔和任前公示例,这对于增加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透明度,根治用人上的腐败将起到重要作用。列宁指出:“没有公开性而来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而且这种公开性还是不只仅限于对组织成员公开。”[4]可见公开性不仅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而且这种公开性应扩大到全社会,而不仅限于决策层。第三,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的出台乃至逐步完善,无疑是防止腐败的重要制度之一。在传统财政支出管理体系下,单位分散实施采购,往往会出现厂商为了销售回扣、送物等目的,诱使采购者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给国家财政带来损失,也为以权谋私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公开采购项目、公平竞争、公正评标的采购进行,则取缔和排除了财政支出中的暗箱操作和徇私舞弊。当事人要做“小动作”,风险成本特别大,因为这时,不仅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监督,更重要的是市场也可以监督——市场公平竞争,知道在政府采购中,谁应中标,谁应落选。这样,不仅采购人在双重在监督机制下不能腐败,而且竟标人也没有必要贿赂政府官员,只需把精力放在自身能力的培养上。第四,规范和削减行政审批制度。这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措施,我国行政审批事项太多、太滥是滋生腐败的源头,审批者手中掌握着进入市场的钥匙,审批者对审批事项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给利用审批事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说“审批=货币”几乎任何贪官都与“审批”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审批制改革是根除“官场经济”,把资源配置从官员手中还给市场的一个重举措。第五,责任约束制度。即授予政府官员特定权力,又必须使其承担其应负责任。如果掌权的人不对自己行使权力的行为承担责任,就可能导致消极怠工或滥用权力。建立和健全责任约束制度,让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对其行为负责,依法惩罚不负责任的行为,有利于公务人员形成各自的“责任理念”使官员获得一种使命感,真正做到权责统一。近年来,我国建立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如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及干部选拔全国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有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制度等。

3.2 加强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机制,是指通过对社会成员进行思想、行为引导,从提高人的素质入手,预防和消除职务犯罪,创造良好的职务犯罪预防体系,以及与之有关的具体工作运作、方略、领导艺术、工作程序等从上而下相互作用和联系的机制,实质上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问题在于教育,尤其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从思想源头上遏止腐败动机的产生,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关建。

3.2.1树立职务犯罪可耻的观念与意识。

我们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构建家庭、学校、单位、社会四位一体的教育网络,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弘扬廉政光荣、职务犯罪可耻的观念,构筑预防职务犯罪思想“堤坝”减少和遏止职务犯罪发生。家庭是人生的起点,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要培养廉政意识,净化社会风气,就必须抓好“人之初”从家庭教育做起,从小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荣辱观、权力观、金钱观。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其职能是按照社会需要对青年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系统教育。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阵地作用,加强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观念,从而提高他们抵御腐败和其他犯罪的免疫力。为达此目的,应将廉政教育纳入大、中、小学的必修课程,纳入考核范围。单位是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职务活动的场所,也是职务的发生地。因此,在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中,单位教育处于核心地位。各单位应结合自身的特点,对工作人员加强职业道德,应突出对依法办事、文明执业、清正廉名、服务人民、忠于职守、献身事业这类行为教育、道德修养教育、党风行风教育,以及“慎独”、“慎言”“的修养锻炼。[1]同时,广泛开展法纪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提高警惕,预防违法犯罪。社会教育渗透性极强,它直接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也是预防职务犯罪教育中重要的一环。社会教育开展得好,要以全面净化人们的心灵,激浊扬清,贬恶扬善,从而过到政治清明、民风淳朴、公德照彰的境界,为预防职务犯罪建立一个有利的社会大坏境。社会教育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还可包括文学、艺术、新闻、影视、舆论、宣传等等。

3.2.2 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的运动。

第一,既要树立“大教育观念”,又要切实了解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实际,结合各行业特点,使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直接为职务犯罪预防服务。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社会稳定与该国的公民素质(包括别相道德素质)和社会风气有关。因此,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教育机制必须树立“大教育观念”。即从国家工作人员乃至每个公民的思想和道德素质等多个方面去做工作。当然,树立大教育观念并不是讲求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机制的特点,我们还是应当尽可能地联系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实际,结合行业特点,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寻找教育的切入点。如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岗位培训、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党纪政纪教育、行规和工作制度教育、工作纪律教育、执业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廉政教育,强化他们的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和守信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建设好职务犯罪预防的教育机制,为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打下基础。第二,既要注意全面教育,又要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的教育。预防职务犯罪,要注意对所有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同时还要突出对重点机关、行业和部门的教育。如对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等要害机关和部门以及金融证券、国有大中型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的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此外,还要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特别是高级干部,要教育他们加强党性修养,具备执政党的眼界和胸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意识。第三,在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中,要注意教育形式的多样性,教育效果次数的反复和连续性。在教育形式上,要丰富多多彩、生动形象、感心动耳;在教育效果上要目标明确讲求实效,要有相当的检验标准,并严格执行,避免形式主义;在教育频度上,要突出反复的连续性。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要年年讲,月月讲,时时讲,不能一曝十寒,时紧时松,使他们在思想上筑起一道道防腐防败的长城,“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

3.3强化职务犯罪的监督机制

预防职务犯罪的督查机制,是指对各种利用职务之便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对各机关、行业、部门或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情况进行与考评的工作体系,它是整个系统工程中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是整个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趋于健全与完善的“点睛这笔”。

3.3.1内部检查监督。

即各个行业、机关、部门或单位,内部通过建章立制,对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与制约,从而达到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对这种自我监督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评。各单位可通过民主测评与民主决策制度的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行风建设者、行为规则建设等手段来制约权力的动作。为了便于上述活动的开展,应设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对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者工作行统一领导,统一部署。上级主管机关和部门要对本系统内部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考评,将此项工作的开展同先进集体的评选、领导干部政绩的考核、干部的提拔作用、职称的评定、工资的提升等挂起钩来,以提高下属机关或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3.3.2 纪检监察监督。

这两处监督在当今的体制下,对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法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要着力增强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门独立性和权威性,尽量减少地方党委和政府对这两个机关工作的进一步和影响,努力改变“查下不查上”、“查小不查大”、“查软不查硬”的现状,真正积极、主动、有力、有效地实施监督。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纪检监督的规范性,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主动加强与司法部门的联系,对于自己查处的已经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3.3.3 新闻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就其本质来讲,是公民监督的特定方式,是公民借助于新闻机构对行政过程实施的一种卓有成效的监督方式。然而,怎样才能充分发挥传媒监督功能是?首先,应该强调政务公开和政治透明度。否则传媒就难于介入政治过程,监督就难以到位。其先,应该强调政务公开和政治透明度。否则传媒就难于介入政治过程,监督就难以到位。其次,应强调新闻在法定范围内最大程度的自由。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放松新闻太多的审查限制,简化新闻媒体介入行政过程的程序,在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国家根本利益的基础上实行新闻自由。

3.3.4 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职能包括群众以各种方式和途径对国家政治、经济工作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广泛的监督,邓小平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3]所以广大群众的监督,也是预防预备犯罪的重要屏障。

3.3.5 司法机关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保障人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惩党政机关违法现象。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对预防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起着重要作用。人民法院以独立的第三者身份通过行政案件的审理,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推行公务。

3.4 完善职务犯罪法律制度

必须重点抓住两个方面:一是立法;二是执法。一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工作。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惩戒、监督等方面的法规,形成一套比较完善和规范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使预防职务犯罪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职务犯罪高发期,治乱要用重典,所制定的法规要加大惩罚的力度,量纪量刑要从重,要增加职务犯罪的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在政治和经济上要给予职务犯罪分子沉重的打击,使其无藏身之地。另一方面要克服执法中的“软骨病”,排除各种干扰,刚正不阿执法。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罚代刑,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以震慑职务犯罪分子。

3.5 职务犯罪心理的预防

职务犯罪行为是其犯罪心理在特定环境中发挥作用的结果,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需要综合运用社会文化与心理因素的各种机制与策略。最为有效的方案是心理与社会文化的共同作用,发挥其协同性的网络功能,虽然两者是相对独立的,也各有自身的不可代替的地位,无论如何,行为人的心理动力才是行为控制的最终力量,社会文化的策略与措施必须真实地作用到职务行为主体的内心世界才有可能实际地起到遏制、消除职务犯罪的动机,如果能够铲除引发职务犯罪的心理与社会文化的因素,把职务犯罪心理消除或抑制于一定范围之内,那么职务犯罪就不会发生或较少发生。当然,我们也不能把职务犯罪看成是一种纯粹心理现象的外化,其心理预防也不能简单地完全寄希望于心理策略、手段、结合职务犯罪的主要心理特征,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心理因素及犯罪心理发展的核心环节,从广义的犯罪预防的角度来看,职务犯罪心理预防可以从下三个层次予以展开:

3.5.1 健康人格塑造策略

无论是从现实性或是个体成长因素考虑,人格的健康发展都需要良好的社会文化的影响,这些良好社会文化的基本特征是民主、科学、公正、正义与法制,它体现尊重人的价值、道德与规范、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就现阶段而言,实施综合治理,营造一个利于塑造国家职务人员健康人格的环境是非常必要的:应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法制,科学的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如建立与完善职务人员财产收入申报制度,实行职务犯罪的定期公示制度等等有效的法制机制,同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适当提高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待遇,满足职务人员多方面的需要,使之趋向于更加全面而和谐的发展方向

3.5.2 自我调节机制

从职务犯罪的个体而言,要抵御犯罪动机的发生,就是要不断完善自我,形成一整套有利于理智优化心态的内在调控机制,从内心稳定有效的对抗不法欲望的诱惑。人的自我意识的形成,标志着自我观察、评价、修养和调控能力的形成;如果自我意识清晰、正确、理智而成熟,作为犯罪心理预防主体的个人就回积极的自我修养、完善、增强自我的调节与控制能力。这既是自我修养的方法,也是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途径,既要积极进行心理锻炼,又要学会善于自我调节与控制;既要注重自我认知与评价,又要关注自我的情绪与情感的方向与强度;既要时刻以榜样和公众的评价为监督检查自我控制点。如此人格高尚与情趣和谐,必能从内心深处提高抑制非法欲望和抵制外界不良刺激,诱惑的能力,从而有效的遏制职务犯罪的欲望与动力。

3.5.3 心理检测、咨询与矫正手段

临床心理学中针对心理不适及人格缺陷的心理学策略,手段与技术,同样也可以有效地运用于职务犯罪心理预防的领域,这是犯罪心理预防科学化的一个方面。它与社会综合治理中的其它策略方法,共同结合,可以起到互补促进的作用。

4 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产生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虽然职务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和个人的主观因素密切相关,职务犯罪的深层原因也决定了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是不可避免的,欲将职务彻底消灭的想法也是不切实际的。但是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预防或尽量减少其发生则是可能的。职务犯罪既然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因而职务犯罪的控制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采取各种手段综合治理,方可取得最佳的控制效果。因此,我们建议有关专家、学者应当加深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从改革经济、政治等体制入手,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对策的研究、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地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预防理论体系以堵截、减少职务犯罪产生的机遇与条件,从而更有效地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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