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某因妻子去世曾一度精神失常,经住院治疗及家人的精心照顾,才恢复正常。耿某病愈后申请回公司上班时,公司以他患过精神病为由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耿某再三解释,领导还是不同意继续聘用他。用人单位解除曾患有精神病员工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吗?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说法:耿某曾患有精神病,并住院治疗,他所在的公司因他曾患有精神病而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这属于劳动争议,耿某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求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不应因任何因素而受到用人单位歧视。原劳动部《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耿某因失去妻子备受打击而精神失常,但终因治疗及时而痊愈。痊愈后耿某就是一个正常人,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他之前患有精神病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解除与耿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耿某可以向劳动监管部门求助。
关联法规:原劳动部《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特别提示: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以各种名目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应认识与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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